陈浩,罗壮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谢毅飞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80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221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浩,男。201682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1,男。20168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罗某1犯盗窃罪,于20161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梅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浩、罗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8106时许,被告人陈浩纠集被告人罗某1一起到韶关市辖区内物色可敲玻璃的车辆进行盗窃,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沙洲路32号省五建四工区住宅楼路边时,见到一辆车牌号为粤F×××××的沃尔沃汽车停放在该处。陈浩持工具敲碎汽车右后幅玻璃后盗走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500ml53度贵州茅台酒三瓶。随后,陈浩、罗某1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分赃,两人各自分得现金20万元,盗得的酒被丢弃在分赃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罗某1将分得的现金20万元藏匿于其卧室的床底下。2016811日,被告人陈浩用67200元赃款购置了一辆雪佛兰科鲁兹二手汽车。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茅台酒价值共计2940元;汽车玻璃及维修费共计2795元。

20168201356分许,被告人罗某1拨打“110”电话报警,主动投案,并退缴20万元赃款。同日,公安机关抓获陈浩,起获雪佛兰科鲁兹汽车一辆、现金803.5元、黄金戒指一枚、手机一台、催泪喷射器等物品。公安机关在陈浩的指引下在分赃现场起获被盗的茅台酒两瓶。

2016830,公安机关发还了现金200803.5元、茅台酒2瓶给被害人李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浩、罗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陈浩、罗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8106时许,被告人陈浩向被告人罗某1提议一起到韶关市辖区内敲车辆玻璃进行盗窃。罗某1同意后,便去到陈浩的住处与陈浩汇合,二人携带由陈浩准备的作案工具,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沙洲路32号省五建四工区住宅楼路边,见到一辆车牌号为粤F×××××的沃尔沃汽车停放在该处。由陈浩持事先准备的工具敲碎该沃尔沃汽车右后幅玻璃后,盗走被害人李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及500ml53度贵州茅台酒三瓶。随后,陈浩、罗某1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分赃,两人各自分得现金人民币20万元,并将所盗得的贵州茅台酒丢弃。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贵州茅台酒价值共计人民币2940元;上述沃尔沃汽车右后幅玻璃维修费共计人民币2795元。

2016811,被告人陈浩用上述盗窃所得的人民币67200元购置了一辆雪佛兰科鲁兹二手汽车。

20168201356分许,被告人罗某1使用183××××7245电话拨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其藏匿于其卧室床底的人民币20万元赃款。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浩抓获,查获雪佛兰科鲁兹汽车一辆、现金803.5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手机一台、催泪喷射器等物品,公安机关在陈浩的指引下还起获被盗的贵州茅台酒两瓶。

2016830,公安机关发还了现金人民币200803.5元及两瓶贵州茅台酒给被害人李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受、立案的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浩、罗某1的姓名、年龄、户籍地址等身份情况。

3、到案经过、韶关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证实2016820日,被告人罗某1使用183××××7245的电话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出盗窃所得赃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浩于当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抓获。

4、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①201682015时,公安人员依法对罗某1位于韶关市惠民南路的住处进行搜查,罗某1主动交出涉案赃款人民币20万元,该20万元均为面额100元的现金,公安机关决定对该20万元赃款予以扣押;②20168201430分许,公安人员在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沙湖路口查获被告人陈浩,在陈浩身上查查一台iphone手机、一枚金戒指、人民币803.50元、催泪喷射器一支及一辆车架号为LSGPC54U1BF088772、发动机号为111665226的雪佛兰汽车;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浩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的住处查获陈浩购买上述二手雪佛兰汽车的购车合同及催泪喷射器一支,公安机关决定对上述查获的物品予以扣押;③201682017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浩的引领下,在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至江湾镇的一条小路边,起获茅台酒两瓶;④2016830日,公安机关对上述扣押的200803.50元及起获的两瓶茅台酒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出具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罗某1使用的183××××7245电话与陈浩使用的136××××1145电话在201681日至2016821日在通话联系。

6、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8914时许,我将我的一辆号牌为粤F×××××的黑色沃尔沃XC60SUV汽车停放在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省五建住宅小区路边,关好车窗并锁好车门我便离开了。201681014时许,当我回到上述地点取车时,发现我汽车副驾驶座一侧的后尾箱处的整块车窗玻璃被破坏了,车窗玻璃掉在地上,我检查车内物品后,发现我放在车尾箱的人民币40万元及四瓶纸盒装的金茅台酒被盗。该40万元人民币,面值都是100元,是用两个黄色牛皮纸的档案袋装着,每个档案袋里分别装着20万元,两个档案袋用一个中国建设银行的环保袋装着,其中有30万元是10万元一捆(上面还有银行的封条),另外10万元是1万元人民币一捆。

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购买纸盒装的金茅台酒的票据。

7、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罗某1的父亲。2016819日上午,罗某1跟我妻子说他和一个人在别人的车上偷了很多钱,整天提心吊胆。我妻子听后,便打电话跟我说了这件事,我回家后,便叫罗某1叫上那个人一起去投案自首。201682014时许,罗某1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了,警察来后,罗某1便从他的房间床底下拿出了个装有很多钱的袋子,并向警察交待了自己盗窃别人车里财物的情况。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73二手交易网韶关南枫碧水园服务中心的销售人员,我中心是专门做二手汽车交易的公司。201681015时许,一名叫陈浩的男子联系我称想买一辆二手的雪佛兰科鲁兹汽车,还说一次性付清购车款。第二天18时许,陈浩和一名叫林某1的男子来到我中心找我看车,陈浩说他和林某1合伙买下一名叫林某2的男子委托我公司卖的雪佛兰科鲁兹汽车,由林某1签购车合同,车辆则过户到陈浩名下,我们商谈后确定将林某2的雪佛兰科鲁兹汽车以人民币67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浩,该价格已包含过户费。签好合同后,陈浩当场付了67200元给我中心,我中心则将该车钥匙交给了陈浩,由陈浩将车开走了。2016817日,我和陈浩一起去车管所办理了该车的过户手续,将该车过户到陈浩名下,过户后,该车的车牌号为粤F×××××,临时车牌号为粤F×××××。

证人陈某向公关机关提交了陈浩、林某1购买上述二手雪佛兰科鲁兹汽车时所签的购车合同及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被告人罗某1供述,201681045时许,陈浩联系我,要我和他一起去偷东西。我去到他家后,他便拿了一件黑色长袖衣、一条灰色的牛仔裤及一双黑色的布质鞋给我穿上,他则穿了一件黑色短袖衣及一条黑色运动裤。之后,陈浩拿了两副白手套,戴着一个蓝色的头盔跟我说去敲汽车玻璃偷车内的财物。随后,他便开着一辆蓝色的女装摩托车搭载我到外面逛,在开摩托车逛的期间,我们在路边顺手拿了一个红色的头盔由我戴着。当天56时许,我们去到武江区沙洲尾金福园小区旁一条通向河边的路边,看到那里停着一辆灰色的汽车,汽车的标志是一串英文,英文上有个“V”。于是,陈浩叫我下车先在车的周围转了一下,我观察到车的后备箱有三瓶酒,一瓶木盒包装的,另外两瓶纸盒包装的,纸盒上有“贵州”二字。之后,我将看到的情况告诉陈浩,陈浩叫我去偷,我说我害怕不去,陈浩便从摩托车的储物箱里拿出一把黑色的二字螺丝刀,戴好手套后去撬该汽车。约几分钟后,我看到陈浩从那辆汽车内偷出我看到的那三瓶酒和一个印有“中国建设银行”字样的蓝白色袋子,并看到那辆车的一块玻璃烂掉了。之后,我和陈浩开摩托车去了一个附近有高速公路高架桥和河的地方,我把我穿的陈浩给我的衣服脱掉后,看到那个蓝白色袋子里装有两个牛皮纸袋,其中一个牛皮纸袋里有两大捆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每一大捆有十小捆白色纸条包捆的人民币,就是银行那种一万元一捆包装的;另一个牛皮纸袋里则有一大捆和十小捆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我们数了一下,三大捆加十小捆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当时,陈浩分给了我两大捆人民币,共20万元,还分给我一瓶酒,我随手将那瓶酒放在了地上。我们把手套、螺丝刀、头盔也扔了,陈浩还拿火机烧了那个蓝白色的袋子。后来,陈浩叫我开摩托车搭他去到一个有桥的地方,他拿着剩下的两瓶酒去放好,并把他的摩托车藏到路边用雨衣盖着,我们便离开了。回家后,我把钱放在我睡房的床底。在之后的几天里,我打电话要陈浩和我一起去自首,但陈浩不肯,我则于2016820日用183××××7245的手机拨打110投案自首了,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该20万元赃款。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罗某1能辨认出陈浩。

被告人罗某1的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罗某1监控视频拍摄的案发当天其与陈浩开摩托车经过案发路段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10、被告人陈浩供述,20168月初的一天凌晨,我联系罗某1,问他去不去敲玻璃偷东西,罗某1说去,于是我便要他来我家。他来到我家后,我拿了一件黑色衬衫、一条黑色的休闲裤给他穿上,我也穿了一件黑色衬衫及一条黑色休闲裤,我还从卧室拿了一把手电筒、一把专门用于敲玻璃的锥子,与罗某1一同出门了。随后,我从我的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的储物箱内拿出两副白手套,我们两人各戴上一副,我还拿出一个蓝色头盔自己戴,一个黄色头盔给罗某1戴上。一切准备就绪后,我驾驶那辆蓝色女装摩托车搭载罗某1四处寻找可以下手的目标。当天6时许,我们去到武江区沙洲尾金福园小区旁的一条道路上,看到路边停着一辆蓝黑色的越野型汽车,我停下车后,罗某1便过去用手电筒往该辆汽车的后排照了一下,对我说“有货”,我便从他手上拿过手电筒再照了一下,确认该车内有酒后,我便问罗某1做不做,罗某1说做,但他提出天亮了,他不敢敲,我就从拿着我们事先准备的专门用来敲玻璃的专用工具敲烂了该车副驾驶座那边最后一块玻璃,我从车内拿出三瓶酒,其中两瓶是纸盒装的茅台酒,此外,我还见到一个用蓝色塑料袋包装起来的东西我也一并提了出来,提出来后,我见到里面装着的是一沓沓的人民币,我便告诉罗某1搞到钱了。之后,我将偷到的物品放在摩托车的脚踏板上,与罗某1一起开车去到沐溪一路附近的菜地,我打开那个蓝色的袋子,清点了里面装着的现金,一共有人民币40万元,我们便把钱平分了,罗某1把偷到的酒丢在了菜地附近,我们还把身上的衣服、裤子脱了下来,将那些酒的包装袋与那个原本装着钱的蓝色袋子烧掉。后来,我便把那辆女装摩托车开到龙归高速附近的草丛里藏起来,其他作案工具则由罗某1扔掉了。分得所偷的这笔钱后,我花了7万多元月于2016812日在南郊的二手车行买了一辆雪佛兰科鲁兹汽车,剩余的钱用于了还债和个人消费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陈浩能辨认出罗某1

被告人陈浩的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浩对其丢弃被盗两瓶茅台酒的现场进行了指认。

11、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韶武价认定[2016]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贵州茅台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0/瓶;涉案沃尔沃汽车右后玻璃维修费人民币2795元。

12、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制作的K4402030000002016080030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涉案车辆被盗现场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32号省五建四工区住宅楼路边的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上述各项证据均经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罗某1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浩、罗某1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浩是本案盗窃犯罪的组织者、主要实施者,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1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1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关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1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其盗窃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作用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820日起至2026819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浩使用本案盗窃所得赃款购买的雪佛兰科鲁兹汽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退赔给被害人李德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谢毅飞

人民陪审员  朱小伟

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