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建斌与张名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周江婷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299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民初2010

原告:关建斌,男,197321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秋明,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名丰,男,19831119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原告关建斌与被告张名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0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建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秋明、被告张名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建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8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6262144份,由于原告操作失误,误从原告微信红包账户向被告微信红包账户划入了8700元,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经向被告催收该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名丰辩称: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所述的不当得利,原告转给答辩人的8700元是归还给答辩人的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韶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下属的中福在线鸿洲厅的经理。被告是该营业厅的顾客,平时会去该彩票销售厅购买彩票。原告陈述在20166262144分,该厅收款员龙艳冰误将当天的微信营业款8700元转至了被告张名丰的微信账户。原告发现错转后,当即发送微信信息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但被告未予理会。经与其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张名丰认可收到原告的转款8700元,但认为该款项是原告归还的借款,并不是不当得利。被告还向本院提交了7张微信转账记录合计款项为8900元,收款方为中福在线鸿洲厅,拟证明在发生纠纷前其曾转款给原告的事实。原告则表示,被告的上述转款是其投注购买彩票的款项,与本案无关。

另查明:韶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于2016117日向本院分别出具了《情况说明》及《声明》,在《情况说明》中该中心表示中福在线福彩视频彩票是中国福利彩票的其中一个彩种,销售除收取现金外,还有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等支付方式,为了方便工作,原告买了一台手机专门用于此项服务,由收银员操作,收到款后转给原告提现,然后再将营业款上缴。涉案当晚,收款员龙艳冰误将当天本应微信转给原告的全部微信营业款8700元误转给了被告。该厅当天的现金收入为32031.34元,其中现金23331.34元、微信收入为8700元。另一份《声明》,该中心则表示本案涉及的8700元属于公款,但原告已先行垫付,因此本案的权利由原告直接向被告主张。

本院在诉讼期间另向案发当天的收款员龙艳冰进行了询问,其在笔录中承认其当天将营业款8700元误转给了张名丰,该笔款项已由原告先行垫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对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应根据不当得利发生的情形分别由不同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如他人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受损的,应由行为实施人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根据。若不当得利的发生是因受损一方当事人的主动行为发生,则应当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支付行为的原因。本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之前存在多笔买卖电子彩票的记录,因此,在原告的手机有被告的微信号码的情况下,原告的收款人员将涉案的营业款8700元转给被告,存在原告所述误转的可能性,且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在转出款项后,也立即通过微信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并多次主动联系被告。韶关市福利彩票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龙艳冰所作的陈述,也能进一步印证原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虚假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至于被告称本案的款项是原告向其归还的借款,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另存在借贷关系,而其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也仅能证实其向中福在线鸿洲厅转款的情况,由于被告也自认曾向原告转款购买彩票,故该微信记录无法证实性质为借款。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取得87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由于原告已将涉案的8700元款项先行垫付给福彩中心,故由其本人主张本案的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名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不当得利款8700元给原告关建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名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江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