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法院分析代替考试罪案件相关情况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6-30  浏览次数:996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年来,代替他人考试的作弊现象屡见不鲜,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三个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暂未受理代替考试罪案件,但根据该院调查情况,结合其他法院办理的该类案件情况,对其进行分析梳理,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的特点

1、涉案被告人大多以年轻人为主,大部分被告(特别是替考者)学历较高,多是大专或以上的学历。

2、涉及的考试范围较广,包括有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研究生考试、机动车驾驶考试、高等学校艺术考试、职称考试等。

3、部分应试者和“枪手”可能为应付考试的身份核查而同时具有伪造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容易触犯更严重的刑责。

4、作弊主体由独立个人演变为群策群力,现今不少作弊者由个体向两个以上及集体作弊发展。

5、作弊的手段和方法愈来愈隐蔽和高明,随着电脑、手机、微型话筒、微型发射器等现代工具的出现,高科技的利用已成为考试作弊的新趋向。

二、案件的成因

1、侥幸、碰运气心理。应试者明知作弊是法律禁止的,被抓到的后果不堪设想,但求急功近利,所以铤而走险通过作弊来拿到相应的学历或者证书。

2、社会诚信的丧失。深层追究考试作弊是一种社会行为,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引得应试者的社会价值观念倾斜,带来负面影响,社会诚信缺失的风气渗入人心,无形中腐蚀了应试者的思想。

3、部分考场监考人员不严。监考人员监管不到位,缺乏责任感,考场纪律执行不力,使作弊者有机可乘。加上应试者作弊手段五花八门,欺骗性、隐蔽性、技术性越来越强,监考人员难以发现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应试者的作弊行为。

三、防范、打击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1、家长、用人单位和政府等都应重视应试者的学习,不应陷入惟分论的误区。政府及各行各业要建立重真才学识学的用人机制,注重能力的发掘和培养,以拥有真正的知识和技能为用人的最重要的标准。

2、增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培养群众的诚信意识和加强思想品德教育,使其认识到诚实的可贵和作弊的可耻。同时以多种形式开展应试者的心理咨询活动,及时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提高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考试的自信心,克服考试过程中的侥幸、无知、不求上进等不良心理。

3、建立一支强有力的考试督导组,针对应试者考试作弊手段愈来愈高明的现象,采取有力的反作弊措施。在考试前,应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责任心,加强巡视,保障考场纪律的贯彻执行。

4、防止作弊举动是个体系工程,必要各个方面的配套措施,不仅必要惩治手段,更必要各个环节的严酷管控。对于考试的组织、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渎职等方面的题目,也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入刑处理;从源头、制度上杜绝考试作弊,要出台相关的考试法,明确各类考试的组织体例、权责分工和法律责任,进行同一规范管理,完善考试法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