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红绿灯”助力 棘手案件快结 ——武江法院运用生效案例指导调解快速解决纠纷
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俊俊运用生效裁判案例,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仅用了十个工作日就解决了一宗争议颇大的保险纠纷。
2015年底,原告韶关某汽运公司司机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与他人驾驶的一辆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由拖拉机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在韶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原告以车辆受损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因双方对车辆损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以致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诉讼期间,原、被告仍对如何确定车辆损失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车辆损失不能由保险公司单方核定,既然双方争议较大,应该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被告认为,原告的车辆属于旧车,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车辆发生事故的实际价值为8万元,被告认可事故车辆为全损,可按该价值扣除相应残值后进行理赔,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案件主办法官李俊俊经过认真研判,归纳该案争议焦点为保险条款“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是否有效,即实践中常说的“高保低赔”现象是否合理。原告认为,自己已足额投保,只要损失数额没有超过保险金额,不管是否超出实际价值,都应当理赔;被告则认为,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既然保险公司认可全损,按保险条款约定,计算出实际价值进行理赔就可以了。依据相关法律,虽然被告的意见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但如果仅凭法官的三寸不烂之舌,原告可能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李法官找出之前处理过的生效裁判文书,并结合日常所做的调研,经过认真解释后,原告欣然接受了法院的处理意见,同意按保险公司提出的计算方法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8万元赔偿款了解此案,避免了耗时、耗力的鉴定,切实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无疑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连线法官)法律本身既是清晰的、可预期的,同时又是不周延的和滞后的。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不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正式渊源,对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没有约束力,但在实践中,运用具有较强直观性的判例,即法院通常所说的指导性案例,因对同类争议问题有着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使得诉讼结果具有可预见性,正如同交通运行中的“红绿灯”,指引着人们对法律作出正确解读,摒弃双方对法律适用的分歧,快速化解纠纷。
结合本案,现实生活中很多出险车辆投保时均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辆损失险,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均以维修费用超出了实际价值为由,仅同意按实际价值理赔。法院认为,发生保险事故,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符合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但车主按新车价格投保多交的保费,属于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多收保费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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