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不再“难见官”——武江法院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作者:杨琼 李智敏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04  浏览次数:53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6年3月3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始兴县骏兴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诉始兴县交通局、始兴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庭审中,被告始兴县交通局局长胡长江及被告始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汤爱亮均出庭应诉,这是2016年武江法院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子。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其中所确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备受社会瞩目。该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制度的实施,让“民告官”不再“难见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正面回应原告诉求,这是行政机关领导成员对于本机关依法行政责任担当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对于原告诉求的尊重,不仅有利于原、被告平等对话,理顺官民关系,更有利于塑造司法公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自该制度施行以来,截止目前,武江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已有10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