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法院执行维护受伤员工权益

作者:谢祥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6-16  浏览次数:37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些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降低。近日,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受伤近两年的职工终于拿回了工伤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共计13000余元。

2013年8月,李某在韶关某公司(下称公司)工作期间右眼不慎受伤住院治疗,经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功能障碍残疾等级十级。李某领取工伤待遇后认为公司未按其实际月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保险待遇偏低,且未享受足额停工留薪待遇,与公司争执不下,且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应支付李某工伤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共计13000多元。判决生效后,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希望公司能积极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负责人表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一再推脱暂无能力履行。执行法官马上多方查询该公司的财产情况,当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将执行款全额执行到位,有力地维护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初次申报并预缴的工伤保险费用并不等同于单位应缴的工伤保险费用,单位预缴的工伤保险费用可能因劳动者本人工资的提高而产生缴费不足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并在职工工资发生变化时及时申报,以便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及时调整相关职工的当期缴费工资额。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QQ图片2018020714520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