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残后死亡 残疾赔偿金仍计算20年

作者:凌嘉华、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8-05  浏览次数:399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后鉴定为伤残,之后却猝死,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的残疾赔偿金只能从定残起计算至死亡时止,家属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一直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受害者的残疾赔偿金应采定型化赔偿。

2015年,李华(化名)驾驶汽车与张明(化名)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明受伤,交警认定李华负全责。张明住院治疗后,经鉴定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华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期间,张明于2015年底猝死,其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对张明的残疾赔偿金问题争议极大,李华购买车险的保险公司认为张明已经死亡,其残疾赔偿金只能计算到其死亡之日止。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因为身体受到伤害造成残疾,其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而造成的损失。其性质是对受害者收入损失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害赔偿,应采用定型化的赔偿方式,而不考虑受害人实际的生存年限和实际收入的减少,均是按20年的固定年限计算,亦不会因为受害人在定残之后的身体状况的变化甚至死亡而发生变化。本案中,张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之后因猝死去世,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亦应当计算20年,不能依照其实际生存年限进行折算。而在张明定残后,其本应取得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已明确,由其法定继承人主张该部分权利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据此,武江法院核算张明应获得的相关赔偿数额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李华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中。

  【连线法官】残疾赔偿金的定型化赔偿,是受害人因损害致残、劳动能力和未来收入受到影响,根据法定的赔偿年限和标准,由义务人一次性给予赔偿的方式,也称一次性赔偿,与之相对的是定期金赔偿。我国现行侵权立法对残疾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为原则,定期金为例外的立法例。由于定期金的适用须以义务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后由法院决定,不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实务中较少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