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拒绝从事低俗直播遂解约 公司索赔违约金诉至法院被驳回

作者:张丹英、郑曼玲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05  浏览次数:71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因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被告王某直播低俗内容,引诱观众打赏获取收益,违反网络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法院依法支持王某拒绝继续从事违法直播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驳回该公司索赔请求。

据了解,王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成为该公司旗下一名主播。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安排王某在某网络平台上直播打碟、聊天、跳舞,通过争取观看直播的用户“刷礼物”从而获得收益并进行分配。期间,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对王某提出“在直播时穿性感上衣”“想办法坑礼物”“下班之后与刷了很多钱的客人联络感情”等要求。王某认为,上述要求违反合同约定,遂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不再进行直播。因此,该公司诉至武江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王某则提起反诉,要求该公司承担其律师费损失5000元。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传媒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某传媒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为王某提供了平台、设备用于直播,但要求王某在直播过程中着装暴露、引诱观众打赏获取收益,有悖公序良俗,亦有损王某的身心健康,已经违反了《艺人演艺经纪合同》中“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损害乙方身心健康、及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演艺活动”的约定,构成违约。因该公司未能为王某安排其他经纪资源,而按照其安排的方式继续直播将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对王某的演艺事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致使王某不能实现其“更好地拓展其演艺事业”的合同目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王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某传媒公司主张王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艺人演艺经纪合同》中“违约方应补充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的约定,法院依法支持王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委托律师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目前,该案业已生效。法官提醒,虽然网络直播自由度高,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直播低俗内容、以骗取打赏为目的同时与多名客户“谈感情”等行为已经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广大网民要加强法律意识,规范网上行为,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现象,依法文明安全上网,共同营造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