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刑满出狱后又“出手” “持有”冰毒80余克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

作者:郑曼玲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26  浏览次数:66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武江法院审结一起涉毒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并处罚金。

据了解,刘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且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被抓获时民警在其租住的平房内查获三包白色晶状物,净重81.8克。经鉴定,三包白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庭审过程中,刘某辩称被查获的81.8克甲基苯丙胺均系供其自己吸食,毒资来源于借钱或打牌赢钱。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在案证据能充分证实刘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其辩解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系借钱和打牌赢钱购买并用于自己吸食不符合一般经验逻辑,不具有合理性,亦未提出证据证明被查获的毒品系用于吸食,综上,在刘某住处查获的81.8克甲基苯丙胺均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并贩卖甲基苯丙胺8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还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刘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未能供述贩卖毒品的主要罪行,依法应予严惩,但能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