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打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作者:黄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14  浏览次数:170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夫妻关系存续之间,一方以“开玩笑”或“表诚意”的方式给另一方出具借条,之后双方离婚,持有借条的一方能否据此要求另一方还款呢?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服判息诉,该案业已生效。

陈先生与高女士于2018年底登记结婚。2019年6月,高女士向陈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陈先生婚前借给高女士共计13万元,若离异,此借款由高女士个人承担。”2019年底,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如有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现陈先生诉至武江法院要求高女士偿还借款,主张《借条》上载明的款项系其在婚前婚后陆续出借、支付给高女士的,高女士则抗辩该《借条》系为了达到与陈先生离婚的目的才出具,借款实际没有发生。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曾为夫妻关系,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出具《借条》,承诺若离婚则向陈先生偿还借款13万元,实质上系承诺以借条上记载的款项在离婚时对陈先生作出经济补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应为合同关系对于《借条》明确高女士应偿还给陈先生13万元,陈先生主张系高女士结算后确认的数额,并为此提供转账支付凭证及取现记录予以佐证。高女士虽认为借款没有实际发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陈先生、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算双方支出费用,高女士以《借条》形式书面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承诺若离婚则向陈先生偿还该款项,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于2019年底解除婚姻关系后,所附条件成就,高女士应依约定向陈先生履行还款义务。现高女士经陈先生催收,未向陈先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陈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的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高女士向陈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高女士,不管其是基于何种原因向陈先生出具了《借条》,内容实质上是以离婚为条件自愿对财产处理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依约履行义务。这也警醒人们,借条系认定借贷关系、确认借款事实的重要依据,夫妻之间为了“开玩笑”或“表诚意”的方式而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可取,一旦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或发生重大分歧时,往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