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开不成欲退货退款 以没签合同为由遭法院驳回

作者:黄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24  浏览次数:92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我想开一间乐器培训机构,你那边有什么乐器推荐吗?”“我们现在有一套乐器在展会期间有很大的优惠呢!”买家胡加加(化名)本想开一间乐器培训机构,便与卖家许美美(化名)在微信上完成交易,但一直没有提货,后因培训机构开不成所以想退款却遭到拒绝引发纠纷。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驳回胡加加全部的诉讼请求。

2018年4月底,胡加加计划在开设一间乐器培训机构,遂与某乐器品牌代理商许美美取得联系,了解设立培训机构的相关事宜。5月中旬,许美美通过微信告知胡加加某品牌的乐器在展会期间价格优惠。之后,许美美多次询问胡加加意向,胡加加表示在落实场地租赁事宜。经多番考虑,胡加加最终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和微信转账30000元给许美美购买乐器。付款后,许美美催促胡加加提货,胡加加在微信告知许美美:“麻烦先下订,别发货”“场地搞好后再发”。因胡加加没有找到合适的场地,许美美一直未发货。

2020年初,许美美通过微信告知胡加加乐器品牌总部要求必须发货,但因胡加加未告知收货地点,遂将乐器发货至韶关市某乐器行保管。为使胡加加更好处理该乐器,双方协商由胡加加以产品出资的方式入股许美美的公司,但因胡加加提出的合伙条款未得到许美美所在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双方合伙事宜无果。2020年底,许美美通过微信催促胡加加提货,但其并未予理会。现许美美将整套乐器产品自行保管。

胡加加认为其购买乐器的合同尚未成立,所支付的款项只是定金,遂诉至武江法院要求许美美返还货款。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胡加加向许美美购买乐器的事实,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胡加加已全额支付货款,乐器公司亦已将产品发出,双方之间买卖事实客观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确认买卖事宜,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买卖关系的成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胡加加全额支付货款,其已履行了作为买方应当支付价款的主要合同义务,许美美作为卖方也将货物发出,履行了作为卖方应当交付货物的主要合同义务,双方的事实行为足以证明原、许美美之间买卖关系已成立并生效。

另胡加加提出双方成立的是预约合同的主张,称其已明确告知许美美支付的是定金,并且不要发货。对此,胡加加确实支付货款后告知许美美“麻烦先下订,别发货”“场地搞好后再发”,但从胡加加的陈述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上下文来理解,胡加加只是要求许美美待其确定了场地再发货。“下订”与“下定金”属于不同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是履行债务的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且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胡加加支付的款项80000元是整套乐器产品的全款,不符合一般人只支付部分货款作为定金的交易习惯,且双方亦未以书面形式约定该款作为定金以及后续的履行,从胡加加的行为表现和微信约定来看其提出支付的是定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买卖行为至今发生将近三年,由于胡加加单方原因,耗时两年仍不能确定交货场地,许美美作为出卖人,已积极履行交货义务,通过微信多次催促胡加加收货。胡加加基于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货物,现要求许美美退还货款,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收到判决后,胡加加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提醒】随着技术的发展,快速便捷、即时交易的买卖方式呈现多样化,“君子协定”式的口头合同亦比比皆是。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留意保存证明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例如:订货单、送货单、结算单、通知书、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出现变更或补充交易事项的情况下,更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