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顾客变“老赖”? 有聊天记录无从抵赖!

作者:凌嘉华、罗佳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0-08  浏览次数:259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最近,经营汽车修理厂的黄老板遇到一位“老赖”,经常光顾的客人,车修好了,而尚欠的三千多块修理费却想赖账。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修理合同纠纷,一审依法判决该“老赖”支付汽车修理费3200元给黄老板。

2020年初,刘先生委托司机将一辆小汽车送到黄老板的修理厂进行修理,黄老板将修理汽车的材料费报价告知刘先生后,刘先生同意修理车辆并刷卡预付了6000元修理费。车辆维修完毕后,黄老板出具了《维修结算单结账单》,修理费总计8324元,经协商,黄老板同意给予折扣优惠,取整收取8000元。刘先生遂委托司机到修理厂提车并支付了1000元修理费,尚欠1000元修理费未支付。20天后,刘先生再次委托司机将小汽车送到黄老板处修理,第二次《维修结算单结账单》显示修理费用总计2411元,该司机支付了2000元后将车辆提走使用。因此,黄老板在该结账单上备注:已收2000元,欠1400元。黄老板表示此次修理费2411元,扣除已收的2000元后还欠411元,加上该车辆之前还欠修理费1000元未付,总共欠1411元,取整优惠后收1400元,遂在《维修结算单结账单》作出上述备注。不久后,刘先生又委托司机将小汽车送至黄老板处修理,黄老板将车辆维修好并出具了《维修结算单结账单》给刘先生,该结账单显示修理费总计1841元,刘先生委托司机将车辆提但未支付修理费。黄老板多次通过微信将《维修结算单结账单》发给刘先生核对确认并向其追讨维修费,但刘先生一直拖欠修理费拒不支付,黄老板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庭审时,刘先生辩称涉案维修的车辆并不是其所有,没有义务支付黄老板所诉求的款项,且黄老板没有提供证据和签名确认的单据证明涉案车辆是在黄老板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尚欠的修理费事实无法考证。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项下的修理合同纠纷。涉案汽车维修厂系黄老板出资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刘先先生委托司机将小汽车送到黄老板设立的汽车维修厂进行修理,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等规定,刘先生是定作人,黄老板是承揽人,刘先生在黄老板完成车辆修理工作后已提车使用,视为其已验收该工作成果。至于车辆的修理费用,黄老板已出具《维修结算单结账单》给刘先生,明确记载了车辆维修项目及金额等详细情况,根据《维修结算单结账单》及黄老板的备注显示,刘先生尚欠修理费用合计为3241元,经双方协商确认按3200元收取,该事实有维修结算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刘先生作为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并经验收结算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给承揽人。

至于刘先生称其不是车辆所有人且未在结账单上签名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主张。虽然维修车辆的登记车主不是刘先生,刘先生也没有在结账单上签名确认,但是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维修车辆是因为刘先生的委托双方才形成汽车维修合同关系,刘先生为了履行合同还预付了修理费给黄老板,车辆修好后还与黄老板对修理费用进行了协商确认,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但从双方的微信对话却能反映出双方之间的合约关系,鉴于微信聊天中的文字和语音都是刘先生本人发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刘先生应对其表示的意思行为所约束,因此,法院对刘先生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