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难成“夕阳红” 患病老人泪洒法庭求还钱

作者:黄嫔、凌嘉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8-10  浏览次数:137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希望你看在昔日相依相伴的情分上,把钱还给我吧,这是我的救命钱啊!”白发苍苍的老张在庭上向被告席的李大姐悲切地喊出这句话。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李大姐向原告老张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

前两年,年近七旬的老张与李大姐确立恋爱关系,为相互照顾同居住在一起。两人恋爱期间,李大姐向老张借款16万元用于购房。不料老张日前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需要巨额资金用于治疗,遂让李大姐陆续归还之前的借款。但老张没想到昔日的伴侣竟然翻脸不认账,认为那是双方同居之间的生活开支,而非借款,之后李大姐将老张的微信、电话拉黑,并拒绝见面。无奈之下,老张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李大姐庭审时辩称,本案并非是借贷,老张只出具了银行转账单,与借贷没有关联性,其不予认可。银行转账单只能证明转了一笔钱,但是不能证明是借款。李大姐还出示了一封老张写的信,拟证明老张说遗失了借条是在说谎,其与老张从来没有借贷行为。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虽没有提供李大姐出具的《借条》,但提供了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借款事实;李大姐承认收到转账,但否认是借款,认为该款是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故在李大姐未能举证证明老张上述转账系其他债务的情况下,不能单单以老张不能提交《借条》而否定本案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老张作为出借人,其提交了转账凭证已完成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李大姐应当对自己的抗辩意见承担举证责任。为此,李大姐提供了由老张手写给其的信件拟以佐证,信中载明“我是看到你女婿迟迟不肯给钱你买屋,又要写借条,我看不过眼才拿出我的棺材本给你买屋,也没要你写借条…我说就怕以后有病要用钱,你说放心,到时你有病,我跟朋友借也不会不管你……希望你不要忘恩负义,见死不救,逐步归还我的救命钱”等内容,显然老张并没有让李大姐出具《借条》,但该内容非但没有老张支付案涉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费用的表述,反而显示该款系老张的全部身家,李大姐也承诺“我跟朋友借也不会不管你”,因该信件由李大姐提供且不利于李大姐的主张,法院对该信件的内容予以采信。同时,结合老张与李大姐同居时间才一个月,李大姐即收取老张16万元的“生活费”也不符合常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