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 怀疑“碰瓷”拒赔 武江法院: 赔偿协议有效应支付

作者:赖书胜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2-01  浏览次数:73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均没有报警,而是自行签订了赔偿协议。之后,一方怀疑对方有“碰瓷”行为,遂拒绝支付赔偿款。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被告应按协议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2.6万余元给原告。

2015年底,陈良(化名)驾驶小车与推行自行车的张伯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次日,陈良到医院探望张伯,与其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陈良负责张伯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等。之后,陈良怀疑张伯“碰瓷”,拒绝支付赔偿款,张伯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被告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该协议是各方当事人为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果签订的民事合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合同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的关于事故经过、责任划分异议的陈述,认为原告有“碰瓷”行为,因双方均未报警,没有保留事发经过的查验材料等,且被告对其陈述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对被告的陈述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这是对事故成因、双方过错程度、责任划分的最有效处理方式。如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议不大,可协商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并对事故现场、车辆情况、人员损伤程度等进行拍照记录,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