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过期产品 销售者须赔偿

作者:朱琴 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1099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销售过期商品,消费者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起产品责任纠纷进行审理,依法判决销售者赔偿1006.1元给消费者。

2015年底,李阳(化名)在韶关某超市以6.1元的价格购买了糖果若干,后发现其系过期产品,遂与超市多次协商,因协商未果,李阳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价款6.1元并增加赔偿1000元。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超市出售给李阳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超市明知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出售,应退还商品价款6.1元,并增加赔偿10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