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法院细化探视权具体内容 充分保障当事人探视权力

作者:李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7-20  浏览次数:456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本报讯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近日,武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对子女的探视权如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了细化,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行使探视权利。

小曾与小潘于2008年结婚, 20093月生育一男孩小朗。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1031日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婚生小孩小朗归小潘抚养,小曾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小朗满18周岁为止,小曾可随时探望儿子。离婚后,小朗继续跟随小曾生活,至20171月才由小潘接回与其一起居住生活。之后,小曾多次前往小潘家中探望小孩,双方因小孩的探视问题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果,小曾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曾与小潘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小孩小朗由小潘负责抚养,但小曾作为小朗的亲生母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婚生小孩小朗享有探望权,小潘应予以协助。因此对于小曾要求行使探视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婚姻法对探视权只作了大概性的规定,并没有对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具体细化,导致当事人常因探视权问题产生争议,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行使探视权利。对此,武江法院从有利于小孩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小曾的诉讼请求进行综合考虑,一审判决中探视时间细化到“小时”,如“每月(寒、暑假除外)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9时至11时,由小曾到小潘的住所或双方约定的地点接走小朗,小曾须在次日(周日)17时前将小朗送回小潘住处”等,以便于当事双方具体操作。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韶关日报记者 李佳 通讯员 赖书胜 郑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