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该不该返还彩礼?

作者:李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15  浏览次数:486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举案说法

离婚时该不该返还彩礼?

 

离婚案件中一方支付了彩礼,离婚时双方对彩礼的数额发生争议,如何认定彩礼的数额?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近日,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彩礼纠纷”案,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小明与小芳于2017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小明在小芳母亲租住的房屋与小芳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此后,双方在处理家庭琐事等方面产生矛盾和争执。201710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20171023日,小明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芳离婚,并要求小芳返还彩礼、家具、家电、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查明,小明在婚前出资2680元购买了衣柜、大床、梳妆台等家具放置于小芳租住的房屋,准备作结婚之用。婚后,小明出资2299元购买了空调一台安装于小芳租住的房屋。此外,二人结婚前,小明父亲还按照当地习俗支付了彩礼19900元给小芳母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与小芳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性格差异等方面经常争吵,致使夫妻双方矛盾日益加深,夫妻感情日趋淡薄。现小明要求离婚,小芳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酌情确定小芳适当返还12000元礼金给小明。对婚后小明出资购买的空调,法院判决由小芳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1299元给小明。

法官说法:

小明要求小芳返还其收受的礼金19900元和购买结婚用品的费用2680元,均属于小明为达成结婚目的而支付的费用,属于礼金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本案中,小明与小芳虽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双方结婚时间才2个月,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此法院酌情确定小芳适当返还12000元给小明。

至于小明婚后出资购买的空调(价值2299元)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格力空调的出资、管理、使用、价值、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依法确定格力空调一台归小芳所有,由小芳酌情按上述财产的价值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1299元给小明。

(文中人物为化名)

韶关日报记者 李佳 通讯员 郑曼玲 赖书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