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负巨债仍为女儿购买商铺法院裁定女儿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21  浏览次数:39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债务人身负巨额债务被法院执行,未还清债务却为女儿购买了一个商铺,债权人发现后向法院申请追加债务人的女儿为被执行人。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完毕,依法追加债务人的女儿为案件被执行人,有效打击了“老赖”逃避执行行为。

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债务人范莹(化名)应向债权人章立(化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余元和利息因范莹迟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章立遂向武江法院申请执行,但经法院多方查询,范莹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底,章立发现范莹以石婷婷(化名)的名义购买了一商铺,遂向法院申请追加石婷婷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经审理查明,石婷婷系范莹的女儿,范莹曾代当时未满18周岁的石婷婷与他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以3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商铺,登记所有人为石婷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莹负债在前,而石婷婷购置商铺在后,且其购置商铺时尚未满18周岁,商铺的价值与其收入状况、购买能力明显不相符。同时,从范莹代石婷婷签订合同行为来看,足以认定购买该商铺实为范莹出资,其以石婷婷的名义购买商铺的行为有隐匿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的意图。据此,武江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石婷婷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石婷婷应在该商铺价值范围内对范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