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祥与陈文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张明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7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1750号
原告:刘德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务,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忠。
原告刘德祥与被告陈文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德祥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元,由原告刘德祥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华
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
人民陪审员 龙丹东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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