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四明,邓文礼,刘贵宏,李燕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朱建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493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147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

委托代理人周旺,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四明,20145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423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方帼慧、钟俊文,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文礼。

辩护人叶景春、廖进流,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刘贵宏。

被告人李燕良,绰号“光头”,20094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67日刑满释放。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刘贵宏、李燕良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贵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7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创鑫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旺、被告人秦四明及其辩护人方帼慧、钟俊文、被告人邓文礼及其辩护人叶景春、廖进流、被告人刘贵宏、李燕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故意伤害罪

20151130凌晨,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等人因朋友刘某被偷钱一事,到韶关市武江区工农巷找寻盗窃人员,期间秦四明遭到卢某、任某等人殴打。20151130日上午,双方电话约定当晚进行斗殴。2015121日凌晨,被告人秦四明和邓文礼纠集刘贵宏、李燕良等人,驾车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南路中医院门口路段,持砍刀、木棍将卢某、任某打伤。经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的右顶部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属重伤二级;其右顶叶硬膜外血属轻伤一级;其头皮创口属轻伤二级;其左大腿创口属轻微伤。卢某的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部至左眼下睑弧形缝合创均属轻伤一级;其左枕部至左耳前弧形缝合创、左颞顶枕骨骨折、左颧弓骨折均属轻伤二级;其左鼻骨骨折、左肘部背外侧缝合创、右膝部下方缝合创、右手拇指近节撕脱性骨折、右胫骨结节撕脱性骨折均属轻微伤。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710月,被告人刘贵宏在广西南宁以1000元的价格向绰号“李鹏”的男子购得单管猎枪一支,并存放于韶关市武江区西岸村51号幸福公寓某房屋的住处。2015123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卧室的衣柜上查获枪形物品一支。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形物品是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刘贵宏、李燕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贵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秦四明、李燕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贵宏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为打击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诉称:判令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刘贵宏、李燕良赔偿原告人损失共计260478元,其中医疗费1110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700元、护理费287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交通费、营养费二项共10000元。

被告人秦四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部分辩称,愿意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但护理费无医嘱,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交通费无票据。

被告人秦四明的辩护人提出,秦四明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请求法庭对秦四明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邓文礼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辩解称,其未纠集他人参与斗殴;对附带民事部分辩称,愿意赔偿。

被告人邓文礼的辩护人提出,邓文礼属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是初犯,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请求法庭对邓文礼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贵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无异议,辩解称,斗殴事件不是由其挑起,其是被朋友叫过去后才参与斗殴;对附带民事部分辩称,愿意在能力范围内赔偿。

被告人李燕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部分辩称,愿尽人道主义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51130凌晨,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等人因朋友刘某被偷钱一事,到韶关市武江区工农巷找寻盗窃人员,期间秦四明遭到卢某、任某等人殴打。20151130日上午,双方电话约定当晚进行斗殴。2015121日凌晨,被告人秦四明和邓文礼纠集刘贵宏、李燕良等人,驾车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南路中医院门口路段,持砍刀、木棍将卢某、任某打伤。经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的右顶部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属重伤二级;其右顶叶硬膜外血属轻伤一级;其头皮创口属轻伤二级;其左大腿创口属轻微伤。卢某的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部至左眼下睑弧形缝合创均属轻伤一级;其左枕部至左耳前弧形缝合创、左颞顶枕骨骨折、左颧弓骨折均属轻伤二级;其左鼻骨骨折、左肘部背外侧缝合创、右膝部下方缝合创、右手拇指近节撕脱性骨折、右胫骨结节撕脱性骨折均属轻微伤。

另查明,卢某受伤后,于2015121日送至粤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1210日出院,住院9天,产生医疗费合计23690.93元;于2015121020151215日、20151224日至2016215日在湖南省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8天,产生医疗费合计17196.11元;于2016215日至2016326日、2016817日至2016818日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其中门诊2天),住院39天,产生门诊、医疗费合计67698.87元。以上住院治疗共计106天,医疗费用共计108585.91元。最后出院诊断:1、左侧枕部颅骨缺损;2、颅骨外伤术后。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清淡饮食;2、左侧脑脊液耳漏完全缓解后3个月再行颅骨修补术。

2016927,被告人邓文礼的家属向被害人卢某赔偿了经济损失40000元,卢某对被告人邓文礼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邓文礼的附带民事诉讼。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710月,被告人刘贵宏在广西南宁以1000元的价格向绰号“李鹏”的男子购得单管猎枪一支,并存放于韶关市武江区西岸村51号幸福公寓某房屋的住处。20151230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卧室的衣柜上查获枪形物品一支。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形物品是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理、立案的情况。

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刘贵宏、李燕良的身份情况。秦四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519日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423日刑满释放。李燕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424日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67日减刑刑满释放。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刘贵宏、李燕良均于20151230日被抓获归案。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邓文礼持有的一件以纯牌外套和一辆号牌为赣C×××××三的菱吉普车以及金色Iphone6手机、金色iphone手机和黑色GOISUN手机各一台;扣押了刘贵宏持有的单管猎枪一支、金色Iphone6和白色Iphone手机各一台;扣押了李燕良持有的金色Iphone手机一台;扣押了秦四明金色Iphone6手机及银色iphone手机各一台。

5、侦查机关调取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李燕良、刘贵宏等人在案发时段的通话情况。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1130日凌晨0时许,我因为在工农巷按摩时被偷1400元的事,打电话给邓文礼帮忙,看他认不认识这些人,把钱要回来。之后邓文礼、秦四明及一名男子过来了,与我及周某一起去找按摩女那帮人,对方几名男子不承认偷了钱,之后我带秦四明找到我按摩的那间房,结果那几个男子围住我和秦四明,并把秦四明砍伤。邓文礼叫我不要管这事,他就和秦四明进去找那几个人,之后没有找到人就各自离开了。过了几天,我才知道邓文礼他们打架的事,邓文礼和秦四明还去到我家找我要钱。因为我没有钱,他们一会就离开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刘某辨认出邓文礼、秦四明。

7、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5121日凌晨0时许,我和卢某、任某在河边被一群男子持自制砍刀砍伤。对方是从驾驶的两辆车上下来的,其中一辆是越野车。

8、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5121日凌晨40分许,我在武江区五祖路沿塘村接到男朋友卢某的电话,他说他在武江区中医院附近被人打伤头部,我便马上赶到中医院,当时我看到卢某和任某都受伤躺在地上,医护人员正将他们抬上救护车。我听卢某说是“猴子”的老表等人将他们打伤,当时蔡某也在场。卢某和“猴子”的老表在前一天晚上吵过架。

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121日凌晨约1时许,我接到同学姜某的电话,说她男朋友受伤了,叫我带上银行卡快点过去,我去到韶关市中医院旁边,看到卢某受伤坐在地上、任某躺在地上,地上有很多血。在粤北医院时,我看到了另一个受伤的蔡某。

10、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51129日晚约22时许,我接到秦四明的电话,说他被人打了,要我过去帮忙。我过到五祖路的旅店附近与秦四明汇合,与秦四明等人在工农巷找之前打秦四明的人,但没有没找到,于是我们就散了。1130日晚22时许,秦四明打电话叫我在武江区向阳大厦等,之后秦四明的朋友开着一辆吉普车接上我,打算进入工农巷找出之前殴打秦四明的人进行报复,车上有几把砍刀。找了几分钟没找到对方,我因朋友生日便先离开,后未返回。事后听说秦四明当晚在工农巷打伤了两个人。

经混杂照片辨认,钟某辨认出刘某、秦四明及同坐在三菱吉普车上的刘贵宏。

11、证人蒙某的证言证实,2015121日凌晨030分许,我来到韶关市中医院门口准备进中医院照顾我母亲时,看到中医院门口往沙洲尾方向约20米靠河边的路边停下两辆车,从车上下来约七、八名男子,这七、八名男子穿过马路持铁棍状工具殴打经过的两名男青年。整个过程持续约20秒,有一名男子躺倒在地、另一名男子靠墙坐在地上,地上有一大滩血。

1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5121日凌晨1时许,我驾驶出租车在沙洲尾旧血站门口,搭载了三名男子去南郊,之后在南郊家之福家居博览市场斜对面路口下客。

13、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20151129日晚上,我、任某、蔡某、“小勇”殴打了“猴子”的老表。20151130日晚2340分许,我接到“猴子”的老表打来的电话,电话的内容是约我去武江区工农巷谈事情,我就答应了,为了防止“猴子”的老表暗算我,我就叫我的朋友任某和蔡某,我们共三人就沿着武江南路往市区方向走。次日凌晨,我们在快走到韶关市中医院正门口的时候,背后就有一群约十人拿着砍刀朝我们冲过来,并用砍刀将我们砍伤。这群人中我只认识“猴子”的老表。

经混杂照片辨认,卢某辨认出“猴子”的老表秦四明。

14、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2015121日晚23时许,我接到老乡卢某的电话,内容是他前一天和他的老乡闹矛盾,叫我过去帮忙,卢某还叫了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在我们走到韶关市中医院附近时,就有一群人从我们后面冲上来,用长砍刀砍我们三个人,我还没看清楚,就被砍到头,我就昏过去了。

15、被告人秦四明的供述证实,20151129日晚,我和邓文礼在酒吧喝酒,30日凌晨,邓文礼接到刘某的电话说有事要帮忙,刘某说他跟一个朋友一起去工农巷想嫖娼,被人“色诱”偷了一千多块钱,刘某知道邓文礼和工农巷的一些人认识,想叫我们帮忙把钱要回来。之后,刘某带着我们去到工农巷兜,那个站街女看到我们就跑了,然后来了几个男子,刘某就和他们聊,对方不承认是他们偷了钱,刘某就说带我们去找一下当时被偷钱的那个房间,快到那个房子的时候,邓文礼和刘某的朋友跟丢了,随后,对方几名男子持木棍、砍刀向我们冲过来,我在逃跑时被对方砍伤。1130日中午12时许,我接到了一个砍伤我的人的电话,对方在电话里问我还要不要再搞事。打电话给我的人应该是通过我的朋友“小猴”拿到我的联系方式。下午上班时我就把接电话的事和邓文礼讲了,下午下班后,邓文礼驾驶他的三菱吉普车与我一起到小阳山那里拿了几条木棍和几把砍刀备用。当天晚上,对方又打电话给邓文礼和我,并和我约好在前一晚我被砍的地点见面。随后,邓文礼打电话给刘某,刘某说他会叫人来帮忙。121日凌晨0时许,我又打电话给“光头”、“阿宏”让他们帮忙,并让他们在西河汽车站附近等。邓文礼驾驶三菱吉普车与我一起在西河汽车站碰到“光头”、“阿宏”分别打出租车过来,此外还有一台大众黑色轿车上的人和邓文礼打招呼,黑色轿车上的人应该是刘某叫来的,之后,“阿宏”和一个我不认识的朋友上了三菱吉普车,“光头”上了黑色轿车,我们两辆车就在附近兜,在韶关市中医院附近路段时,发现前一晚砍伤我的那个人及一行五六个人持砍刀、铁棍冲过来,我们就下车拿刀棍和对方互砍,并砍倒对方二个人,其中一个被砍倒的人是前一晚砍伤我的人,之后,对方其他人就逃跑。我和邓文礼等人也驾车沿河边离开。

经混杂照片辨认,秦四明辨认出刘某、邓文礼、“光头”李燕良、“阿宏”刘贵宏、任某、砍伤其手的男子卢某。

16、被告人邓文礼的供述证实,20151130日凌晨1时许,我和秦四明、颜某在一起喝酒,接到刘某的电话,说他在武江区工农巷被人色诱骗了一千多元钱,看我认不认识这些人把钱要回去。之后,我和秦四明、颜某找到刘某、周某五人一起去到工农巷,找到了和卖淫女一伙的几个男子,但那几个男子不承认偷了刘某的钱。刘某和秦四明就去找被偷钱的那个房间,我们其他三人没跟上,结果秦四明被那几个男子打伤。当天下午大约4时许,秦四明在公司和我说那伙男子很嚣张,还打电话给他,说要再砍他,并叫他晚上12时出去见面。晚上7时许,我驾驶一辆旧三菱吉普车和秦四明一起去小阳山拿刀,预防晚上对方也带刀。去到小阳山后,一名男子将一堆刀具放在我的车后座下面。晚上23时许,我驾车与秦四明及其叫来的三个男子一起在路上兜到西河客运站,等了一会,来了一台小轿车下来一个人和我们车上的人打招呼,我知道小轿车上的人也是和我们一起去打架的。我们两台车一起在西河湾酒店旁边等对方的电话,大约121日凌晨20分许,秦四明接到对方的电话说在韶关市中医院附近等,之后我们两台车一起开到中医院工农巷的那个入口,看到对方四名男子,秦四明等人从车后座拿了刀具就过去和对方打了起来,小轿车上的人随后也拿了刀具跟过去帮忙打,我一直在车上没熄火,很快秦四明他们就上车了,之后我就驾车沿河边离开并将车停回了韶关市血站那里。秦四明说对方只有一个拿刀的,他自己被对方砍到了手指。后来得知对方有两名男子被砍伤了脑袋。

经混杂照片辨认,邓文礼辨认出刘某、秦四明。

17、被告人刘贵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121日,在打架前15分钟左右,我接到“阿龙”的电话叫我过去帮忙,我过去后下车看到对方拿砍刀冲过来,我们这方的人也拿刀具冲过去和对方打起来,我就拿棍过去打了被害人。打完架后就打的士离开了。公安民警在武江区西岸村51号幸福公寓某房屋卧室大衣柜上查获的猎枪,在我于2007年在广西南宁托人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的。

经混杂照片辨认,刘贵宏辨认出“光头”李燕良。

18、被告人李燕良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1210时许,我当时还在尚水国际上班的时候,接到邓文礼和秦四明打来的电话,叫我到惠民南路爱民女子医院附近见面说有事要我帮忙,并叫我尽快过去。然后大约030分的时候,我从尚水国际坐的士车去到惠民南路爱民女子医院附近和秦四明、邓文礼汇合。我看到邓文礼驾驶一辆三菱吉普车,秦四明在副驾位置,我和秦四明打了个招呼,然后三菱吉普车后排上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告诉我后面的小轿车还有位置,让我坐到小轿车上,所以我就上了三菱车后面的小轿车并坐在后排,车上已经有三名男子,但是我都不认识。我们二台车一起开到韶关市中医院附近的工农巷路口,我跟着他们下车到三菱吉普车上拿武器,我看到车上有刀时,发现问题有点严重,但也不好意思离开,就拿着木棍跟在他们后面,秦四明拿了一把长约一米的焊接砍刀。当双方碰面时,我看到对方有四五个男子持刀冲过来,我们也向对方冲了过去和对方互砍起来,双方打了一分钟左右,对方就有一名男子倒下了,对方的其他人就全部逃跑了,然后我们也离开了现场。我们这方有八个人左右,我认识的有邓文礼、秦四明、刘贵宏。

经混杂照片辨认,李燕良辨认出邓文礼、秦四明及一起参与械斗的“阿宏”刘贵宏。

19、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公(司)鉴(损)字[2015]523号、5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任某的右顶部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属重伤二级;其右顶叶硬膜外血属轻伤一级;其头皮创口属轻伤二级;其左大腿创口属轻微伤。卢某的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部至左眼下睑弧形缝合创均属轻伤一级;其左枕部至左耳前弧形缝合创、左颞顶枕骨骨折、左颧弓骨折均属轻伤二级;其左鼻骨骨折、左肘部背外侧缝合创、右膝部下方缝合创、右手拇指近节撕脱性骨折、右胫骨结节撕脱性骨折均属轻微伤。

20、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DNA)字[2015]36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变压器下墙面上的可疑血迹、变压器前面人行道上的可疑血迹、变压器旁楼梯道上的可疑血迹、铁棒上的可疑血迹、白色圆头铁棒上的可疑血迹STR分型与卢某血样STR分型相同;现场变压器前面人行道上大范围的可疑血迹、木棍上的可疑血迹、迷彩背包上的可疑血迹STR分型与任某血样STR分型相同。

21、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痕)字[2016]2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刘贵宏住处韶关市武江区西岸村51号幸福公寓某房屋扣押的枪形物品是枪支。

2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51212时许对案发现场武江区武江南路韶关市中医院公共汽车站旁进行勘查的情况,现场提取了铁刀3把、背包1个、木棍1根、铁棒4根、血迹多处;于20151231日对邓文礼驾驶的三菱吉普车辆丢弃现场武江区芙蓉东路广东省血液中心车库进行勘查的情况,现场提取了烟盒1个、血迹二处;对武江区西岸村51号幸福公寓某房屋刘贵宏藏匿枪支的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23、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刘贵宏对其持有的单管猎枪进行了指认,秦四明对其坐在三菱吉普车副驾驶位进行了指认,邓文礼对其所穿外套、驾驶车辆进行了指认,秦四明、邓文礼对犯罪现场及三菱吉普车停放位置进行了指认。

24、粤北人民医院、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院的病历及票据证实,卢某住院治疗的情况,其中,住院共计106天,医疗费用共计109185.91元。最后出院诊断:1、左侧枕部颅骨缺损;2、颅骨外伤术后。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清淡饮食;2、左侧脑脊液耳漏完全缓解后3个月再行颅骨修补术。

25、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岳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法临鉴字第5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卢某行颅骨修补术的材料费、手术费、住院费及其他费用预计八万元整。

26、收条、谅解书证实,2016927日,被告人邓文礼的家属向被害人卢某赔偿了经济损失40000元,卢某对被告人邓文礼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邓文礼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各项证据均经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的应当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故卢某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符合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108585.91元,有相关医院票据予以证实;2、护理费,虽无医嘱明确,但确有护理的需要,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为10600元(100/天×106天);3、后续治疗费80000元,虽未实际发生,但有相关医嘱及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4、交通费,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交通费单据,酌情支持4000元;以上四项共计人民币203185.91元。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刘贵宏、李燕良等人的犯罪行为给卢某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卢某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依照双方的责任确定由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刘贵宏、李燕良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人民币142230.14元(203185.91元×70%),其余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自行承担。按照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刘贵宏、李燕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造成的危害后果,划分其份额内的民事责任的比例为33331717,即秦四明、邓文礼各承担142230.14元×33%46935.95元,刘贵宏、李燕良各承担142230.14元×17%24179.12元。上述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文礼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经济损失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邓文礼的附带民事诉讼,故邓文礼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视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自行放弃,故被告人秦四明、刘贵宏、李燕良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294.1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刘贵宏、李燕良等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贵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刘贵宏、李燕良犯故意伤害罪、刘贵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贵宏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秦四明、李燕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贵宏、李燕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文礼的辩护人提出邓文礼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李燕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贵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在侦查期间拒不交待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仅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故意伤害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任某、卢某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秦四明、邓文礼、刘贵宏、李燕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文礼积极赔偿被害人卢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卢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四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1230日起至20211029日止。)

二、被告人邓文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1230日起至2020329日止。)

三、被告人刘贵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1230日起至2020329日止。)

四、被告人李燕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1230日起至2020329日止。)

五、被告人秦四明、刘贵宏、李燕良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294.19元。其中秦四明赔偿人民币46935.95元,刘贵宏、李燕良各赔偿24179.12元。上述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朱建祥

    员  谢毅飞

代理审判员  彭丹丹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员  姚招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