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法院警告“猴赛雷”

作者:朱琴、李俊俊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2-23  浏览次数:77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一当事人来到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向民二庭法官李俊俊表示感谢,一连用了三个“没想到”:“没想到,法院警告会有这么大威力;没想到,法官这么有耐心,说服了协助单位;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钱!”经了解,原来是李法官对一宗债务纠纷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耐心对协助单位释法析理,通过书面警示通知使协助单位正确认知了自身违法的风险和代价,最终履行协助义务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2012年10月,唐斌(化名)将其经营的6台牵引车转让给李林(化名),李林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双方约定余款230万元一年内付清,随即唐斌交付了所有车辆,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然而,李林一直没有完全兑现自己的承诺,直至2014年10月经双方结算,李林仍欠车辆转让款70万元,其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并承诺支付利息。唐斌经多次催收,李林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唐斌于2015年底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

   期间,唐斌了解到李林将所购车辆挂靠于韶关某公司从事货物运输,每月从中领取可观利润,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该笔款项。为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法院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暂停向李林支付利润款75万元。然而,该公司未将其协助扣留的款项情况报告法院,也未将挂靠车辆经营情况进行告知,协助执行通知书俨然一纸空文。为此,李法官多次前往向公司负责人严肃告知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向公司发出书面警示通知,原来对法院文书不以为然的公司负责人清楚了自己的义务后,承认了错误,承诺一定认真协助法院开展工作。次月,该公司冻结了李林的经营利润,李林立刻主动与唐斌协商解决,并将欠款交至法院。最终,双方的债务纠纷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连线法官)案件审理中,由于协助单位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各种利益关系,双方经济往来较为隐蔽,法院难以全面掌握协助单位的真实财务状况,一些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形时有发生,使得一些老赖玩起了“躲猫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据此,如果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将通过相关流程确定其是否向债务人支付了应扣留的款项,一旦查实,可以依法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