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发货 失信须担责

作者:王锦潇、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2-12  浏览次数:367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本来为新家添置家具,构筑更好的居住环境彰显大家对“安居乐业”的美好追求,但下单后,商家因种种原因未按约定发货,这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诚信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近日,消费者张某将一家具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商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会如何判呢?

2024某向某家居公司订购了沙发等总金额为76800元的家具,家居公司在《订货合同》中载明了商品名称(型号及名称)、总金额等,送货日期为同年5月底。同日,张某向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支付了76800元。之后,张某多次催促家居公司送货,但家居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家具给张某张某为此于20246月向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某邮寄了《解除合同告知书》,但家居公司仍未向张某交付约定的家具,亦未向张某退还货款,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家居公司购买家具的事实,有《订货合同》、付款凭证、家居公司出具的《收据》予以佐证,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现约定的交货期限已届满,家居公司未应诉举证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家居公司拒不交货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张某要求解除签订的《订货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签收了张某邮寄的《解除合同告知书》,现无证据证明家居公司对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且循法律途径就解除行为的效力请求确认,故法院予以确认张某与家居公司于高某收到《解除合同告知书》解除。又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法院对张某要求家居公司退还货款768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对于迟迟不发货的商家,消费者可主动与商家进行沟通了解原因,并就交易后续处理进行协商,若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以及主张商家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