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混同用工的“坑”,谁该为工伤负责?

作者:伍倩仪、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次数:108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多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联,复杂的形式就意味着暗含争议风险,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如何判断自己是否陷入混同用工的“坑”?若发生侵权,如何确定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近日,武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9年底,洗衣公司因业务需要,聘请李阿姨从事洗衣推广业务,每天上班时间不定,收入为底薪、补贴加提成2020年10月,洗衣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了另一洗衣坊,并将李阿姨调至洗衣坊处工作。李阿姨平时工作负责洗衣配送等,由这两家企业的管理人员予以考勤记录,每月工资由共同管理两家企业的财务负责发放。李阿姨与两家企业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2月,李阿姨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受伤,同年4月两家企业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李阿姨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洗衣公司的劳动关系至2021年4月终止,要求洗衣公司补发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社保费。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阿姨岗位职责负责洗衣、配送等,提供的劳动均属洗衣公司、洗衣坊两家企业的业务范围。至于谁是实际用工主体的问题,承办法官组织李阿姨与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前往工作地点查看发现,该商铺现场的告示牌及微信收款码均显示两家企业存在密切关联,而且洗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洗衣坊的经营者均为同一人,经营范围相仿,由同一财务人员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在现有证据未显示洗衣公司将李阿姨调动至洗衣坊时已明确告知与李阿姨解除了劳动或劳务关系,两家企业又未实施独立管理的情况下,可认定李阿姨与洗衣公司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经济依附性。故武江法院依法一审认定李阿姨与洗衣公司的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至2021年4月终止,而基于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向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李阿姨与洗衣坊不存在劳动关系。武江法院依法判决洗衣公司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洗衣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混同用工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亲属关系的两个或多个经济组织,业务内容相同或存在交叉,经营场所无法区分,人员、财务等高度混同,且往往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意混淆用工,使劳动者无法确定其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体混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组织机构混同、财产混同、经营业务混同等情形,隐含了混同用工,所以主体混同是裁判该类案件须查明的基础法律事实。主体混同单位通过“混同用工”来模糊承担劳动法律义务主体,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相互推诿法律责任或者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到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上,以达到规避劳动法律义务的目的。主体混同单位实质上丧失了人格的独立性,当对劳动者混同用工时,从提供劳动的时间和空间上均难以区分用工主体,但劳动者与各单位之间客观上均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即形成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形下,往往结合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支付主体等确定承担用工责任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