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践中,往往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为种种原因仍然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这时如果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近日,武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依法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
廖女士于1963年4月出生。2020年10月,廖女士入职一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21年1月,廖女士工作时被钢筋压断左手大拇指,随即入院治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业认定廖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4个月。
廖女士要求公司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廖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等。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女士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廖女士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廖女士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可认定公司系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武江法院最终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件经二审审理,韶关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不是“红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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