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男子取保期间脱逃再投案 能否认定自首?

作者:彭丹丹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6-26  浏览次数:114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吴方(化名)在其租住的住房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将吴方抓获归案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对吴方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吴方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于2020年3月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方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庭审中,吴方的辩护人提出了吴方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方系在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及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脱离监管,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后于2020年3月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并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

被告人吴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方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吴方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成立自首。承办法官认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表明其不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制裁,属于逃避侦查,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中“自动性”的要求;且司法解释规定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据该规定,自动投案有时间限制,应当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显然被告人吴方已接受讯问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即使其被采取强制措施逃脱后又主动归案,也不符合自首的时间要求,只能视为对取保候审措施的弥补,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