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男子充当贩毒“中介”获刑一年
作者:李玥玢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6-26 浏览次数:1728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天(化名)得知吸毒人员黄山(化名)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于是电话联系欧某(另案处理)告知此事,促成二人交易,并要求欧某多收黄山50元毒资作为林天的“酬劳”,欧某表示同意并收取了毒资。
欧某收到毒资后,向胡某(另案处理)购买了约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将毒品交给林、黄二人。三人分手后,欧某扣除其回家的车费和帮林天购买了一包香烟的费用,最终通过微信转账22元“酬劳”给林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天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天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天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天的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因吸毒被传唤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
被告人林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林天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该案被告人林天虽没有直接贩卖毒品,但其充当“中介”为欧某居间介绍购毒者并从中牟利,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促成了毒品交易,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请群众务必洁身自好,切莫以身试毒、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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