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老赖”心存侥幸获刑 ——武江法院审结首宗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作者:刘文娟、骆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9-04  浏览次数:439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首宗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老赖”杨某峰因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获刑。

2016年4月,杨某峰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诉至武江法院,该院一审判决杨某峰支付赔偿款20余万元给受害人。判决生效后,杨某峰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且因担心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在收到民事判决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蓄意将其自己所有的肇事车辆以2万余元变卖给他人并办理过户登记,且虚构自己还欠有其他债务已将该笔钱用于抵债的事实,实则将该笔钱款挥霍。同年6月,武江法院受理受害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立案执行,依法向杨某峰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等,但其仍拒不执行上述民事判决,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并将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17年5月,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将杨某峰抓获归案。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家属在该案判决前已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杨某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杨某峰表示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杨某峰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在明知民事判决赔偿受害人20余万元且多次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将财产变卖、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他人,直接造成判决无法执行的后果。杨某峰的上述行为主观上有抗拒执行的故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回顾本案,如果杨某峰在接到法院通知后能够正确认识到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就不会被移送公安机关。正是由于自身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转移财产牟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本人最终为抗拒执行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这是武江法院首例“拒执罪”,成功遏制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的“老赖”,成为解决执行难的又一把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