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适用?

作者:周江婷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21  浏览次数:57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双方所订立合同的客观条件已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一方仍要求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有违公平及合理原则,不应支持。

争议焦点

原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是否应予增加?

基本案情

原告某政府(甲方)与被告古某在20031025日签订《关于投资扩容改造承包某水电站的协议》,约定原告将某水电站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期限从20031124日起至20631231日止。第二条承包方法:“1、包产值,按一九九八年至二OO二年,水电站经供电局抄表,五年的财务结算实际电费收入的平均数,经双方审核确认水电站五年平均结算电度468.97万度,五年平均年电费收入143.60万元,应扣除:①全站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维修材料、业务招待费、劳保福利、办公费、差旅费、运杂费、行政管理人员补贴等费用开支共38.92万元(不包括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和在职人员购买劳动保险)。②税费按10%14.36万元。③其他费用3200元。④以上三项共扣除合计53.60万元(由乙方支配使用)。这样,乙方每年上缴甲方90万元对水电站进行承包,乙方每月上缴甲方承包费7.50万元······。如果因为电价、税费及税种的调整,即按新的政策重新核定新的承包金额(按五年平均结算电度468.97万度计)。第十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有违政策条款),以及在协议执行期间,出现新情况时,双方要秉着友好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并形成新的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能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履行。由于小水电结算电价(含税)在2017年上涨为0.512694/Kwh。原告遂以电价已调整为由要求增加承包费。被告则认为从协议签订至今,其应承担的税费、工人工资等生产成本已大幅增加,被告并未因电价的上涨而获得收益。且按照涉案协议第十条,双方应就此重新达成补充协议,故不同意原告在本案中调整承包费的主张。

裁判结果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在签订涉案协议时,虽然预见到了电价、税费可能在签约之后存在调整的情况并约定“按新的政策重新核定新的承包费”,但如何核定,是否仍按53.6万元的固定额度扣减被告的支出成本,该协议上并未作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及涉案协议第十条的规定,在双方对承包费的扣减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应就此进行协商后达成新的补充协议。且随着合同的履行,被告所面临的生产成本在客观上相比过往确已显著增加,而税费、工人工资的增长亦属于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交易风险。合同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如仍按53.6万元的额度扣减生产成本,可能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发生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即使按照2017年的电价标准,年增收电费也只是60余万。因此,该院遂201844日作出2018)粤020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18720日作出(2018)粤02民终11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他人的利息,一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合同适用的客观条件已发生了显著变化,继续适用原条款则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利息发生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在此种情况下,则应在全面考虑案情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或不予支持按原合同条款履行。

【对话法官】       

小编:什么是情势变更?如何适用该原则?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条对情势变更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情势变更适用应严格把握,只有合同履行会导致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从维护公平的角度考虑,赋予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以避免权利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