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广东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金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广东旭粤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李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汤桂新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23 浏览次数:1056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741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负责人:梁志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细云、阮锐维,该行职员。
被告:广东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辉。
被告:新余市金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发顺。
被告:广东旭粤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李剑辉,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广东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金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广东旭粤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李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72.64元,减半收取41486.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486.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桂新
代理审判员 吴 放
人民陪审员 叶灿生
二○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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