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锋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秦晓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1013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390号
原告:陈远锋,男。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雱。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晶晶,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远锋与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陈远锋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远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9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陈远锋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晓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骆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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