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峰与刘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张明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63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543号
原告:陈连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东,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奕婷。
原告陈连峰与被告刘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连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7.45元,减半收取1928.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华
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
人民陪审员 龙丹东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丘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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