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峰与刘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张明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63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543

原告:陈连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东,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奕婷。

原告陈连峰与被告刘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314日立案,原告于20169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连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7.45元,减半收取1928.72元,由原告负担。

 

 

    长  张明华

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

人民陪审员  龙丹东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员  丘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