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洪与包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赖小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3-28 浏览次数:70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1234号
原告:谢洪。
被告:包莉欣。
原告谢洪与被告包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向原告在本院所签署《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洪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洪负担。
审 判 长 赖小平
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
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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