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小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朱建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46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刑初132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20162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20161128日本院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辩护人林红福、张朝星,均系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6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长  朱建祥

代理审判员  彭丹丹

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员 孙倩倩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