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小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朱建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46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2016年2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2016年11月28日本院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辩护人林红福、张朝星,均系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 判 长 朱建祥
代理审判员 彭丹丹
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倩倩
刘文娟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