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绮霞与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韶关汽车客运东站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作者:陈伟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69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粤0203行初65

原告:梁绮霞,女,1963101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深水埗。

被告: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下称:市社保局)。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康小平,“市社保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琦,“市社保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韶关汽车客运东站(原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韶关汽车客运东站,下称:汽运东站)。地址:韶关市站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黎兆祥,“汽运东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蓝达忠,“汽运东站”综合事务办副主任。

原告梁绮霞诉被告“市社保局”、第三人“汽运东站”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受理纠纷,原告不服被告于2016715日作出的《关于梁绮霞要求办理退休的答复》,于20169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9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绮霞,被告“市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海琦、冯水清,第三人“汽运东站”的委托代理人蓝达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715,被告“市社保局”作出《关于梁绮霞要求办理退休的答复》,具体内容为:“梁绮霞:您好,你要求办理退休事宜的信访件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出境定居或者死亡时,其个人专户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另还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经核查,您系原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韶关汽车客运东站职工,于199510月经市公安局批准移民香港定居。您在原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韶关汽车客运东站工作期间,由单位为您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计142个月(19841月至199510月),并于199510月办理出港退保手续,退回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334.21元,已划入单位帐户。201310月,您原工作单位萍辉经营部,向社保浈江分局提交了与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时申请按应参保未参保政策为您补缴20109月至201310月共3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目前您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只有3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您缴费年限尚未达到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故不满足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此复。”

原告诉称:一、本人在出境前在原单位市汽车客运东站已缴纳了1110个月的社保金。政府有政策只要还是中国公民曾加参保累计满十五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以办理退休,以享受退休待遇。于是本人在市社保局的电脑内得到审核后,再缴交了38个月的社保金(通过萍辉个体经营部),到了法定年龄后,本人前去办理退休,市社保局却说本人已在199510月退保。在无凭无据,无任何签名,无捺印确认,无原始依据,就单方告知本人已退保,如何能作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判令: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5819日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退回通知书》违法;2、被告依法核定屈天福的工伤保险待遇;3、被告依法向原告发放屈天福的工亡待遇。二、根据粤府[1993]83号文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出境定居或者死亡,其个人专户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从本人1995年离境至2016年,从没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本人办理退保,本人也从没有领取过任何退保金,何来退保一说?之前,在市保局,本人的档案是空白的,没有任何凭证,在本人一再追查索要下,档案中才勉强找到一份市社保局付给汽车东站9511月全民退休金进帐单复印件,法院可以查实。什么是退休金,什么是退保金,什么是停保单凭证,这三者的定性及所产生的法律效应,任何人都知道。但社保局竟然用不透明的手法,用全民退休金的进帐单来欺骗玩弄本人,而入帐单位(汽车客运东站)也没有任何通知本人取款及办理退保,这真正的退保金,何去何从,请查实、追究。三、本人不明白,83号文,1993年就公布,偏要在本人1995年离境后没有任何通知就有人自行替本人办理退保,且所有款项不知所踪。粤府(199383号文第五章第十六条,养老保险基本不分单位所有制和职工身份统一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而且是在本人离境后挪用,是什么人给了他们权力,目的是什么?四、市社保局及原单位以时间太长档案遗失为由,掩盖其工作不作为的失当,是否有掩盖其存在违法行为,特请查实。五、本人特请法院为民作主,判令:一、撤销《关于梁绮霞要求办理退休的答复》;二、责令被告办理原告的退休手续;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梁绮霞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进账单第0450号;

3199510月《社会保险在册职工减员变动表》;

4、投保人员缴费清单(个人保险号:139785);

5、《关于梁绮霞要求办理退休的答复》。

被告“市社保局”辩称:一、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2016715日,原告前往答辩人处办理退休手续,经核查,原告(个人电脑号139785)于1984年招收原韶关客运东站合同制工人,于199510月经公安局批准移民香港定居,并以此为由向韶关客运东站申请离职。韶关客运东站在原告工作期间,为其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共计142个月(19841月至199510月),于199510月接受原告辞职申请,同时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其办理出境退保手续。答辩人按规定受理并于199511月以转账方式支付含原告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专户基金在内的22161.68元到韶关客运东站单位帐户,由该单位退还给被保险人。另核实,201310月,原告原工作单位萍辉经营部向社保浈江分局提交了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按应参保未参保政策为其补缴20109月至201310月共3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原告目前在我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只有38个月,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据此,答辩人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梁绮霞要求办理退休的答复》,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正确,程序正当。

被告“市社保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19944月韶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韶关汽车客运站的《韶关市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

2199510月《社会保险在册职工减员变动表》;

3、进账单第0450号;

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

5、(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49号《民事裁定书》;

6、投保人员缴费清单(个人保险号:139785)。

法律依据:粤府[1993]83号《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10月);粤府[2006]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第三人“汽运东站”述称:原告于19841月到第三人单位工作,于19959月离职到香港定居。第三人根据粤府[1993]83号文第四章第十三条:“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专户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退还给职工本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于199510月按上述规定到市社保局为原告办理退保手续,第三人是依照粤府[1993]83号文,按市社保局的规定,正规、合法的途径为原告办理退保手续的,第三人在此事上的处理没有过错行为。

第三人“汽运东站”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345的证明内容有异议;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345的证明内容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98011月,原告以学徒工身份到“汽运东站”工作,19841月,被“汽运东站”聘为合同制工人,“汽运东站”为其购买了养老保险。199510月,原告被公安机关批准赴港定居,原告即向“汽运东站”申请离职。同月,“汽运东站”批准原告离职,并向被告申请原告退保。199511月,被告转账支付一笔内容记载为“9511月全民退休金”,数额22161.68元的款项到“汽运东站”帐户。

201310月,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咨询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事宜,因被告电脑系统上没有显示原告养老保险已退保,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其单位已为其投保1110个月(142个月),只有缴费满15年就可办理退休手续。原告遂依该指示,以萍辉经营部的名义,补交了38个月的养老保险费。

201311月,被告经审查原告档案,发现原告的养老保险已于1995年退保,遂将该情况告知原告,称其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

20141128,原告以“汽运东站”私自办理原告退保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为由,向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原告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韶劳人仲不字[2014]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其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201548,原告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运东站”为其补交198011月至199510月共1411个月的各项社保费用112584元。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629日作出(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1119日作出(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49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其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主张权利,遂撤销了(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16年期间,因原告多次向各级信访部门反映其被退保导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2016715日,被告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作出《关于梁绮霞要求办理退休的答复》,明确“汽运东站”为其购买的养老保险已退保,其实际缴费年限只有38个月,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

原告对被告作出的该答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对于被告199511月转账给“汽运东站”的22161.68元,被告及“汽运东站”均主张该笔款项包含原告退保金、死亡职工抚恤金等。“汽运东站”主张其单位收到该款后,已将原告退保金334.21元退回给原告,但因时间长,查找不到原告的签收凭证。原告却主张其从来没被通知其养老保险退保,也从来没有在“汽运东站”处领取过退保金。

对于原告201310月一次性补缴的38个月养老保险费,被告同意全额向原告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原为企业合同制工人,“汽运东站”虽为其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但其199510月从“汽运东站”处离职并赴港定居时,“汽运东站”根据1993年《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专户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第二十六条:“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动,单位应在当月向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已于199510月在被告处办理了原告的退保手续,被告也已于199511月将原告个人养老专户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转账支付给了“汽运东站”。因此,原告199510月之前参加工作的时间,不能再计算为原告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1310月,原告按被告相关工作人员的指示,一次性缴纳了3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故原告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38个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不能申领基本养老金。被告于2016715日就原告要求办理退休事宜的事项作出《关于梁绮霞要求办理退休的答复》并无不妥。

综上,原告梁绮霞要求撤销被告所作《关于梁绮霞要求办理退休的答复》,责令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绮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绮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  陈伟清

    员  胡 

人民陪审员  邱东华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