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与刘允鼎信用卡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作者:彭志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19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203财保63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光孝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中心,行长。

诉讼代理人:邱东华,该行职员。

被申请人:刘允鼎,男,汉族,196312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允鼎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于20161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刘允鼎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允鼎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员  邓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