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祥与陈文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张明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77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1750

原告:刘德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务,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忠。

原告刘德祥与被告陈文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819日立案。原告刘德祥于201610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元,由原告刘德祥负担。

    长  张明华

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

人民陪审员  龙丹东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员  潘仝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