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远朝与张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秦晓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49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008号
原告:林远朝,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张戈,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本院审理原告林远朝诉被告张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远朝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远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林远朝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晓芳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骆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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