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远朝与张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秦晓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49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008

原告:林远朝,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张戈,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本院审理原告林远朝诉被告张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远朝于201610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远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林远朝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晓芳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员  骆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