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212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016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监视居住。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晨、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刘某进入韶关市武江区志兴金碧苑门口的名洋烟酒商行内,趁商行工作人员不备,将一包红色五叶神香烟和柜台上摆放的马爹利XO洋酒盗走,得手后立即逃离商行,逃跑过程中被巡逻的便衣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刘某身上查获一包红色五叶神香烟和一瓶马爹利XO洋酒。经鉴定,被盗的马爹利XO洋酒价格为2100元。
2、2016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路美澜超市内盗窃了一块价值为12元的韩国进口香皂。
3、2016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路名创优品超市内盗窃了一支价值为10元的遮瑕膏。
4、2016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中路漂亮宝贝商店内盗窃了一瓶价值为25元的滚珠香水。
5、2016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香秀闺蜜内衣店内盗窃了一套价值为119元的女性内衣。
6、2016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千金大药房内盗窃了一盒价值为65元的妇科千金片。
7、2016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路名创优品超市内盗窃了一支价值为15元的分装瓶。
8、2016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中山西街零食满屋商店内盗窃了一瓶价值为4.9元的冰糖炖雪梨。
9、2016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文化路茜茜公主内衣店内盗窃了一套价值为498元的梦境奇缘内衣。
10、2016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文化路钟S潮品汇商店内盗窃了一支价值为49元的口红。
11、2016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路美澜超市内盗窃了一块价值为3.5元的内衣皂。
12、2016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千金大药房内盗窃了一盒价值为12元的晕车贴。
13、2016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千惠万佳超市内盗窃了一瓶价值为24.9元的海飞丝洗发水(小瓶)。
14、2016年7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中山南街芙蓉兴盛商店内盗窃了一套价值为27.8元的荧光笔。
15、2016年7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中山东街芙蓉兴盛超市内盗窃了一筒价值为7.5元的彩色笔。
16、2016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千金大药房内盗窃了一瓶价值为11.5元的无比滴止痒露。
17、2016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中山西街零食满屋商店内盗窃了一瓶价值为4.9元的冰糖炖雪梨。
18、2016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中山南街旺宇星超市内盗窃了一瓶价值为9元的六神花露水。
19、2016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千金大药房内盗窃了一瓶价值为33元的喇叭牌正露丸。
20、2016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路名创优品超市内盗窃了一瓶价值为10元的止汗露。
21、2016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中山西街小嘴零食商店内盗窃了一瓶价值为8元的酸奶。
22、2016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中山东街物美佳超市内盗窃了一包价值为10元的ABC卫生巾。
23、2016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路美澜超市内盗窃了一支价值为12元的黑人牙膏。
24、2016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桐梓坪路与骆仙东路交叉口处的芙蓉兴盛商店内盗窃了一包价值为12.5元的ABC卫生巾。
25、2016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劳动路芙蓉兴盛商店内盗窃了一包价值为11.5元的ABC护垫。
26、2016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劳动路丽都花园站仁合小超市内盗窃了一包价值为12.5元的ABC卫生巾。
27、2016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健康路怡心堂大药房内盗窃了一盒价值为8元的止咳化痰片。
28、2016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小嘴零食商店内盗窃了一盒价值为32.8元的手撕牛肉干。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马某、薛某、袁某、陈某1、李某1、李某2、石某、范某、胡某、代某、侯某、向某、梁某、夏某、陈某2、蒋某、罗某、陈某3、雷某、吴某、刘某2、戴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韶武价认定[2016]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照片及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建祥
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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