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与仁化县富民实业有限公司,仁化县和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伟江,钟秋芳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作者:彭志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40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财保72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光孝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中心,行长。
诉讼代理人邱东华,该行职员。
诉讼代理人廖鑫楷,该行职员。
被申请人:仁化县富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仁化县丹霞山门左侧原金霞小区B幢第三层。
被申请人:仁化县和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仁化县丹霞开发区金霞小区C面。
被申请人:黄伟江,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
被申请人:钟秋芳,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平远县。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仁化县富民实业有限公司、仁化县和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伟江、钟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仁化县富民实业有限公司、仁化县和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伟江、钟秋芳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仁化县富民实业有限公司、仁化县和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伟江、钟秋芳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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