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红英与武江区聪慧房屋中介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吴 放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50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332号
原告:叶红英,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武江区聪慧房屋中介服务部。经营场所:韶关市武江区新村55栋首层10号门店。
经营者:石慧,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叶红英与被告武江区聪慧房屋中介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红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 放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嘉琳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