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红英与武江区聪慧房屋中介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吴 放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50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332

原告:叶红英,女,196311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武江区聪慧房屋中介服务部。经营场所:韶关市武江区新村55栋首层10号门店。

经营者:石慧,女,198811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叶红英与被告武江区聪慧房屋中介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18日立案。原告于201611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红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员  侯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