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区新鸿洲钢材经销部与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汤桂新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545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112号
原告:武江区新鸿洲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韶关市武江区。
经营者:罗立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斌,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启中,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琼。
被告: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负责人:邱柏清。
原告武江区新鸿洲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江区新鸿洲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桂新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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