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糖寮村村民委员会,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人民政府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周江婷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54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460号
原告: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糖寮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糖寮村。
法定代表人:麦永明,村委主任。
原告: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芙蓉北路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灿,镇长。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小兵,李静英,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糖寮村村民委员会、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糖寮村村民委员会、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糖寮村村民委员会、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9.42元,减半收取2174.71元,由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糖寮村村民委员会、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周江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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