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与韶关市曲江区四方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吴 放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521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009号之二
原告: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武江区。
负责人:官秋明。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四方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
原告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四方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 放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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