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行业职务犯罪高发需重视
殡葬,是对逝者遗体按照一定方式进行处理的文明形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文化伦俗传统的重要构成之一。近年来,一些地区被曝殡葬收费高昂、暴利惊人,百姓抱怨“死不起”。虽然到目前为止,我院尚未审理过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但根据我院调查情况,结合近年来各地查办的该类职务犯罪案件,对其进行分析梳理,廓清犯罪特征,提出对策建议,让反腐的阳光普照殡葬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殡葬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1、选择性服务滋生腐败。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201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因此这类 “基本服务”利润空间很低。但洗身更衣、购买骨灰盒、灵堂出租等衍生“选择性服务”的操作空间较大,虽然为遏制殡仪馆在丧户自选服务中乱收费,不少地区民政和物价部门均要求,殡仪馆销售相关殡葬用品只能在采购价基础上最高加价30%,不少犯罪嫌疑人为扩大利润,往往在发票、账目上做手脚,借此中饱私囊,逃避职能部门监管。
2、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在资金使用环节中,违反财务制度相互勾结侵吞、截留或私分资金;二是在采购环节中,利用单位采购骨灰盒、墓碑石料、纸棺鲜花以及工程建设的机会,以“经销费”、“奖金”、“春节拜年”等名义收取贿赂索取或收受贿赂;三是制造假尸体和假证明,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影响不愿火化,但没有火化证明家属就无法领取抚恤金、丧葬费,因此家属想尽各类办法买通殡仪馆的火化工或管理人员作假,由火化工与运尸工,使用秸秆、棉被、塑料制造假尸体进行火化,帮助逝者家属骗取火化证,或者工作人员利用办理火化证填写、发放业务之便,制造假公章和假证明出具假火化证,从中受贿。
3、作案手段较为隐蔽。由于殡仪服务单位一般地处郊外,服务对象、内容、范围具有特殊性,使这一行业的业务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有关部门对这一行业的关注相对较少,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等相对较弱,问题暴露较慢,多数案件在多年后才被发现和揭露出来。尤其是采用收取火化费等各种费用不入帐的手段私设小金库贪污公款的行为,由于所有贪污和私分的款项均从小金库中出,不走大帐,隐蔽性高。
二、殡葬行业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殡管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殡葬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从发案原因上看,除了犯罪者个人主观上的原因外,管理体制上的因素也相当突出。
1、行业垄断经营是首要原因。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殡葬管理条例》,仅规定“殡葬设施”要审批,“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只有三个“禁止”,并无其他限制。也就是允许对有关火化机、运尸车等殡葬设备和骨灰盒、石料等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通过市场调节。虽然目前很多地方开始改革殡葬管理体制,对丧葬用品经营公开招投标,并有条件放开,但由于丧葬用品的采购、销售权往往掌握在殡仪馆和墓园手中,垄断经营迫使丧葬用品供货商只能跟殡仪馆和墓园负责人搞好关系,腐败的温床由此滋生。当殡仪馆和墓园成为丧葬物品的唯一销售商后,手里掌握了定价权,自然就催生了暴利,而最终受损的只能是死者家属。
2、权力缺乏有效制约亦是重要原因。由于殡葬行业服务特殊、活动隐蔽,在社会上不那么引人注目,因此有关部门平时对这一行业缺少防范意识。殡管场所的在编人数较少,任职时间往往比较长,大事小事一般都由主要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财物管理等制度形同虚设。这种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监督制约的状况,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纪观念淡薄放任贪欲作祟是案发的心理原因。由于殡葬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特殊服务行业,干部职工认为劳动强度大、“拿”的是辛苦钱,法制观念淡薄,守法意识差,对犯罪认识不清、感觉麻木。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没有发挥带头作用,存在靠山吃山的思想,往往利用手中仅有的一点购销、审批、财务权力反复作案,互相仿效,不管会给国家、人民利益带来多大损失。
三、预防殡葬行业职务犯罪的对策
1、加强殡葬行业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殡葬行业的职务犯罪现已经呈现蔓延态势,因此必须加强打击,把已经立案的案件查深查透,把已经掌握的线索查实查清。通过查案,使涉嫌犯罪的人依法受到惩罚,使走向职务犯罪边缘的人不敢继续犯罪,对殡葬行业的犯罪构成威慑,抑制这一领域犯罪高发的势头。
2、加强立法。遏制殡葬行业内的腐败现象,除了要打破行业垄断外,还要加强立法。目前殡葬业可依照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但该条例立法层级不高,且仅对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加强。建议尽快出台《殡葬法》,彻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破殡葬行业垄断,减少和消除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3、深化改革、打破垄断。要完善殡葬设施和用地的审批制度,建立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采购制度,健全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和建设用地拍卖制度,改进财务管理制度等。将殡葬设备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在基建工程、材料采购等方面实施招、投标制度等办法,使“阳光工程”进一步落实。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有关主管部门要经常关心、过问殡仪服务单位的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的不良倾向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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