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犯罪调研报告

作者:刘文娟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1-08  浏览次数:74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配合该《解释》的实施,作出如下调研。

一、近三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案件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2012年至2015年9月,我院审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案件共有11件17人,罪名均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2012年3件4人,2013年0件0人,2014年4件7人,2015年4件6人。这些案件的特点主要有:1、犯罪行为均表现为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2、其中有7件的犯罪对象是盗抢所得的摩托车或电动车,占所有案件的64%; 3、犯罪情节普遍是一般情节,量刑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17名被告人中,仅有2件3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刑罚。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普遍较小,本院所在地属于二类地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不足四千元的案件数为4件,占所有案件的36.4%,价值一万元以下的9件,没有超过10万元的案件数。

自2015年6月1日解释出台后,本院共审理了3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由于情节均属于一般情节,不构成情节严重,亦没有解释中新规定的情节,故还没有与《解释》出台前的案件审理出现明显的差别。

二、《解释》出台前我院对该罪入罪以及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解释出台前,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审判实践中,我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2007年5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入罪。对于情节严重方面,除了上述解释外,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加以认定,在对近三年来的审理的案件中,主要考虑其是否有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形,及收益数量是否巨大。如我院两件判处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均因为有多次掩饰、隐瞒的情形而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赃物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司法实践中,诉辩审三方及法检内部对犯罪所得中的“犯罪”即是否要求上游行为一定构成犯罪的理解时有不同,不同案件因理解不同,可能导致适用法律和处罚后果大相径庭。比如,如果行为人多次为同一人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达到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程度,毫无疑问他应当构成该罪;行为人多次为不同的人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而被帮助人取得赃物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掩饰、隐瞒赃物的总数累计达到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应否定罪成了问题。行为人为同一被帮助人实施的不同类型的违法所得(如盗窃、诈骗等)进行掩饰隐瞒,上游行为各自单独不构成犯罪,后一掩饰隐瞒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否构成此罪也成了问题。2、另外对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的计算方式也存在疑问,如被告人代为销售的,是以被告人销售赃物所得计算价值还是以赃物鉴定价值来计算?其在被抓获时未交易,或还未取得犯罪所得收益是否计算为其犯罪数额?3、关于数额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各法院对于该罪入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不一,而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认定标准可能有重叠的地方,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界限不清晰。

四、建议与对策。

对于上述提到的问题,《解释》出台后,部分问题都得到了初步的解决。

如关于入罪的数额标准的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作出了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而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对象,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等又另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接下来,各省市则应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本地执行的数额标准。对于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与次数标准,《解释》也同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有些犯罪并没有数额标准,有些犯罪虽然数额起点不高,但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有的则正好相反。如果仅仅把数额作为认定该罪的标准,可能会放纵犯罪,因此,认定情节严重时,还要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及行为的危害性综合考量。

关于价值认定的问题,要形成统一的标准,对于可以鉴定的物品的价值,以鉴定价值为准,而对于无法作出价值鉴定的,或者鉴定价值不合理的,再以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人所得或收益来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往往是即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出台的《解释》将一部分原本构成犯罪的行为排除在外,此时就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做好衔接,分别对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给予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当然,在两者不冲突可以并用时,也可以分别给予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治安处罚,是与刑罚并行不悖的。而对于内容相似的治安处罚和刑罚,如行政拘留与拘役以上的自由刑、罚款与罚金,如果行为人先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又被判处刑罚,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拘留一日,折抵相应刑期”,拘留与拘役等刑罚可以进行折抵。如果行为人先被处以罚款,再被法院处以罚金,则罚款可以折抵罚金。这样有利于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