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
摘 要:法治社会快速发展下,与其他任何权利一样,宗教自由权利即受到保护也要受到一定得限制。因此就当今宗教信仰盛行以及宗教引起的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加以限制,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同时国家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也要遵循宗教信仰自由的相关法律的要求。本文就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问题进行研究,通过研究中国与外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寻找出中国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界限的不足以及完善途径。
关键词:宗教信仰自由;法律限制;宪法规定;
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一样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应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都是要经过各种宗教活动来实现的,不是只存在于人的精神范畴,所以为了避免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造成权利相互侵犯和混乱,就需要对宗教信仰自由加以限制,因为当今社会宗教信仰自由界限存在着局限性,有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冲突频频发生,现在的首要任务就是找出宗教信仰自由界限的不足,以保障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的平衡。
一、宗教信仰自由界限的概述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由于各国历史原因宗教信仰自由内容不尽相同,但是都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了一定的界限,以便保证这项基本权利能更好的实现,同时,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的界限也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必须要受到法律约束,保证宗教的基本原则,也应该考虑到公共利益和宗教的界限。根据各国现今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的状况分析,能够更好的完善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问题。
(一)宗教信仰自由界限的基本定义
宗教信仰自由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宗教信仰,也就是“个人私事”,是一种存在于人的大脑里的意识形态,是无法被他人控制的,二是宗教信仰活动,有了思想意识还要将其表现成一定得外在行为动作才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宗教信仰活动就是人们支配自己思想意识将其价值实现的方式和过程。因此可以总结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实际就是对宗教信仰活动的限制,那么为什么要对其进行适当限制呢,原因在于,宗教信仰活动所具有社会性的社会性,决定了它的存在和运行必定牵涉到其他方面的社会事物,尤其是公民的正当权利,要平衡共同存在于社会的各种“权利”就必须要对其进行限制,才能真正实现权利的自由。[1]
所以,宗教信仰自由即受到保护,也同样受到限制。
(二)我国宗教信仰自由限制的现状
首先,从我国宪法中有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宗教信仰所具有的包容性、人文性的特点,不管是统治阶级还是智者都因为中国的多民族性、多文化的特点共同存在并且相互制约而形成的“同归而殊途”以宗教为文化教治的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2]所以,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由客观存在的限制,如佛教在中国盛行,它是属于宗教信仰的一类,它的信徒遍布在全国各地,而它在中国却经历过一次次的毁灭和禁止,即使这样自由的精神本质仍然让它在中华大地迅猛发展,与其他宗教共存,并且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正是由于宗教信仰是社会的产物,因此共存于社会的信徒也为公共利益而将此项权利自塑其界限。
其次,在有些法律中被国家直接做了限制,也就是公民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和权利在宪法中得以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做限定。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不得被任何人强制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受到尊重。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不得被任何人用来破坏社会、损害公民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阻碍国家教育。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国外势力的支配。这是中国现行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系列有关规定,实际上是在宪法中明文设定了公拥有此项权利,并且也对这项权利加以明文的限制,体现了公民的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解读此项规定,便可以得出宪法其实直接在宪法中规定了在行使宗教信仰活动的原则,即共同遵守公共利益,以及遵循宗教信仰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中还规定了所有的宗教事宜都没有权利超越国家根本大法和所有的法律,同时宗教活动被限制干预国家政治、司法、教育的。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以及保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国家民族团结。在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政策,中国坚决实行政教分离。同时外国大部分国家都已经从政教合一转变成为政教分离的国家。[3]
同时,我国《宪法》中还对宗教信仰、封建迷信、邪教进行了比较,将宗教信仰的特征描述来分辨国家承认的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邪教,突出封建迷信和邪教都会对社会和人民带来生命和财产的威胁,此项法律描述是从宗教信仰的定义和意义方面来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限制。再有,《宪法》中还界定了“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利用宗教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宗教活动必须在经过当局准许或者认可的场地进行,开展宗教事宜要有符合特殊规定的身份的人才可以组织和举行,内容要是合法的。由此得出,我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从场所、身份、内容等各方面加以限制。
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宪法》中有对此项限制直接规定的内容,如第36条的2、3、4款的规定大体就是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是不能被强迫或者限制的,不管是个人、团体、还是机关,并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都是必须要被受到尊重的; 国家一律在保护正常的宗教行为和活动。宗教不能被任何人用来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阻碍国家教育制度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些规定依然是针对国家管理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体现的是宪法的保留原则。[4]
因此,我国宪法在宗教信仰自由界限的规定中,即直接对宗教信仰自由这项权利的行使进行界限,同时也对国家对宗教权的管理进行界限。
(三)外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界限的规定
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法涉及宗教信仰自由规定的比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将保护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直接明文规定,但也有少数国家是没有任何明文限制的,例如,丹麦和新加坡,宪法有规定,丹麦公民有权组织宗教团体,按照自己信奉礼拜上帝,但是规定不得扩散或者采取不利于良好道德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言行。”新加坡宪法也有相似规定,每个人都有信奉、传播宗教的权利,还规定了在这种权利的实现同时不得有破坏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的行为。有的国家即使在宪法中没有作明文的限制,但是在其他基本法律或者判例中会补充相关此项权利的限制,比如美国,世界上第一个将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设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并且纳入宪法的就是美国,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规定不准许国会制定确立国教或者不准公民信教自由再或者剥夺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所以为弥补这项权利的制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用一些判例来表明宗教信仰活动不能随心所欲的实施,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比如苏联1977年宪法第52条规定要保障苏联公民有信仰自由,就是保障公民信奉无论什么宗教或不信奉无论什么宗教的权利,允许公民举办宗教仪式或进行无神论宣传。但是同时规定了不允许公民利用宗教煽动敌意和仇恨。这些人权文件或者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实际是同时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和限制,同时也可以了解到,外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主要还是以法律限制的方式来加以限制。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各国家的性质,国家的经济结构,国家的文化和不同的生活环境,宗教信仰自由同样跟中国类似一般都由这些客观存在的限制影响,不管是国家的限制还是对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限制本身的限制,都是要遵守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的原则和公共利益的原则。根据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都是为了不妨碍权利的实现以及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平衡。
一些国家使用“宗教自由”概念,但对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有些国家则使用“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信教自由”等概念,并在这一概念的范围中定义,或就进行宗教活动的自由另外作出规定,比如摩纳哥、瑞典和其他国家就使用的是“宗教信仰自由”,德国、塞浦路斯等就使用的是“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 [5]这些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除了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因素的制约外,还受到法律的限制。而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所涉及的规定时基于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来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而这些彼此间可能的冲突就成为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
(三)宗教信仰自由界限的中外对比
综合国内外对宗教信仰自由界限的情况,大致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种共同原则:第一、宗教与国家政治、教育、法律相分离,公民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人民安全;第二、国家赋予宗教个人、团体包括教会、宗派、教区等一视同仁平等以待的态度,绝对不可以对任何个别体进行特别对待;第三、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包括场所、活动内容、参与的人员身份都必须合法,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破坏社会风俗。不难看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管理当给予相应的限制。
从中外各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国家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也即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拥有某种基本权利,如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并且同时对其行使做限制性规定;第二,国家并不在宪法中明文作出具体限制,只是提出原则限制;第三,不对该项权利义务做规定,只是对所有的权利义务做综合性的限制。[6]因为国家历史和文化的差异,采用的方式是不一样的,中国就将保护和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在宪法中规定出来。
三、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界限的不足
将我国宪法中有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一系列规定与国际上其他国的宪法做一下比较,我国的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相关规定有其自己的特点而且也算完整。首先,不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还有信什么教;其次,既有思想层面上的信仰自由,也有实践层面的活动自由;再次,也是最显著地特征,既规定了保护也进行了限制;有对内的也有对外关系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在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前后文逻辑比较合理,既承认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界限。正如,宪法中有规定,国家是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接着就有无论是谁都不可以用宗教来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阻碍国家教育制度活动。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假如有人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影响公民健康等,就是属于不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就会予以限制打击。这也体现了保护与限制的统一。
但是,即使国家在宪法上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界限规定相当详细,但是在我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初阶段的现状来看,我国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其界限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宗教知识与法律法规宣传不足
目前,国家对于宗教信仰和合法的宗教知识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界限等规定宣传力度极度不够,由于物质和精神方面都不发达,在中国大多数信仰宗教的人都是低文化水平的人,并且大部分在落后地区或者少数民族地区,很大一部分人对宗教信仰的了解都来自于民间流传,他们对宗教信仰了解得不完整停留在很肤浅的表面,对宗教信仰 的法律法规更加未涉及。即使有些信教的公民文化程度较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仍然对其不太了解。致使一些邪教组织、封建迷信组织大力浸透宣扬危害社会。
(二)宗教事务管理建设薄弱
我国在宗教管理事务方面的建设不够,国家在法律方面对宗教信仰以及其限制做的规定详尽,但是这只是在大条框下的硬性条件,而现如今中国在软件设施上面尚有不足。目前参与管理宗教的干部人员逐步增多,但是自身关于此项事务的素质却越来越低,他们不但对宗教文化知识了解得甚少,并且对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熟悉得并不透彻,因此在管理宗教的工作中会出现很多困难。比如对宗教信仰的活动和信教容易存在偏激的现象,不能公正的处理宗教活动方面的问题,或者有的对宗教工作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因此,要实现法律和政策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显得非常困难,甚至会造成管理混乱。
(三)基层建设为薄弱环节
上面提到中国信仰宗教信仰的人大多数在乡村或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但是目前,政府在乡村或者在那些聚居地没有设立处理宗教事务的工作部门,更没有设专人负责宗教事务的管理,在教徒无知和引导物门的状态,会出现混乱的发展势头,信教群众得不到很好的引导和管理,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占得机会,把一些邪教、迷信与宗教行为混为一谈,模糊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所以反动邪教组织气焰嚣张,造成社会混乱并且使人民健康也受到危害。这样的情况已经危及了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的权威性规定。[7]
(四)宗教组织内部的局限性
外在管理存在不足,同时宗教组织内部也有很多问题,从现阶段来看,中国宗教信仰成熟度还不够,宗教组织内部的自律管理并不完善,如上所述,信教人员对宗教知识严重缺乏,因此还是出现了一些宗教组织或者信徒混淆邪教与合法宗教,分不清宗教与骗钱害人的封建迷信,甚至有的宗教信仰组织不合法的宗教活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到公民人生财产安全,甚至波及到教育政治方面。
(五)宗教执法尚待改善
法律监管存在缺失,表现在当宗教问题出现的时候执法部门往往监管不力,姑息纵容,执法人员枉法裁判,不按法律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对危害人民人生健康和财产的不法宗教活动打击力度不够,对民间活跃的封建迷信活动视而不见,致使这些宗教问题越演越烈,不仅对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而且对法律的权威也是一种无视。
四、完善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界限不足的法律措施
针对我国关于宗教的以上问题的不足,要做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互平衡,减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实现与他人权利的冲突,首要是在法律上狠下功夫,准确实施宗教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界限行使。要完善国家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界限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力度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大力宣传宗教法律法规
在看到我国现阶段物质精神缺乏的现状,有两个方面要做到,第一,要针对信教公民的宗教文化知识进行普及,提高教徒的教义素质,尽量在信教公民较多的落后乡村和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宗教教义的文化宣传站,定期组织合法宗教知识以及宗教信仰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要严格把握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划清合法宗教与邪教,封建迷信的界限,合法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宗教是属人类文明的范畴,是一种正常的文化活动,而邪教从其性质来说,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避免不了它有“反宗教反文化、反科学、反政府、反人类、反社会”的特点,而封建迷信往往是没有组织、害人又骗钱、甚至直接危害社会的,不法的宗教活动则是打着宗教的旗号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一些邪教组织利用教徒们对宗教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匮乏来危害社会,人民健康。第二,在广大群众中加快对宗教法律法规的传播与教育,让更多人在宗教方面懂法、遵法、用法。
(二)建设宗教事务内部
除了大力想人民群众宣传宗教知识和法律法规以外,更要对宗教管理部门内部人员进行素质训练,在现如今宗教管理部门中的大部分干部对宗教政策和法律以及宗教知识的不了解,造成管理混乱,因此,一是要加强培训。要把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宗教基本常识,特别要认真界限宗教事务的内涵和外延[8],如何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的问题,由有实际经验的同志实践教学。培训要与实际工作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不可太理论,二是交流经验,互相学习。三是在有比较大影响的的特殊案件发生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改正错误,填补不足,最后总结经验教训。除了有效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宗教机构组织的权利,避免在工作中出现把握度不足,甚至出现逆抗心理 。在有效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同时,要坚决依法打击和惩罚不正当的宗教犯罪活动,以及危害公民的迷信活动,对超出宪法和法律的不正当的宗教活动进行及时有效地疏导和教育。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效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加强对宗教基层管理和宗教组织团体的内部自律
在上文已经分析过了当前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不足,因此要根据这些不足在法律法律方面加以完善。首先,国家要出台相关政策弥补法律还没有解决和明确的基层管理问题,明确部门的义务和责任,要做到不管是宗教组织内部还是政府设置的宗教管理机构都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活动和管理,在内部拥有一套规范的行为准则和惩罚措施。其次,省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抓紧配套出台相关文件,解决基层宗教管理部门的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权责。坚决不给不法分子提供机会深入基层,将封建迷信或者不法宗教犯罪活动与宗教制造混乱。总之要加强宗教组织内部的自律能力,加强建设宗教基层管理机构。
(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法律的打击力度
首先,宗教是一种特殊繁杂的社会问题,宗教执法应该要非常注意,比如对怎样执法,怎样完善执法程序,怎样拿捏好执法的尺度,都要努力探究并实行。同时应当在执法过程中注意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如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等。其次,对于执法人员要进行整治教育和培训,转变观念所有执法人员都必须秉公办事,维护法律权威,心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如非标准、违反职权行使等。再次,要增强对宗教场地的管理,将全部的宗教活动加入到国法的管理范围内,对邪教组织、行为、封建迷信骗钱害人的行为要加以严厉的打击和处罚。对非法聚会要及时发现并制止,必要的时候要采取严厉的法律惩罚措施,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
五、结语
社会在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也在不断涌现,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义务冲突也在不断出现,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宗教信仰的现状,出现的各种不完善的情况,国家和有关部门应该重视,不管是宪法还是普通法律法规或者宗教组织内部都应该不断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管理,为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义务作出更为明确的界限。使得宗教信仰在实践中能够平衡权利实现和义务承担。最终实现宪法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昌如.论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A],中国政法大学,2010(12);353
[2] 同上[1]
[3] 王峥.我国宪法中的问题研究[A].社会科学.2012(2):107-109
[4] 杨合理.论国家对宗教自由的限制[A],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5);33-36
[5] 杨合理.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新探[A],学习论坛,2011(12);77
[6] 同上[1]
[7]胡玲芝.准确实施宗教法律法规的思考[A].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5);63-64
[8]同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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