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不受理村民土地确权申请法院责令其受理
镇政府不予受理村民土地确权申请
法院责令其受理依法维护村民权益
刘先生是韶关市曲江区某镇的村民小组成员,其与同组村民林先生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遂向曲江区某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镇政府以曲江区政府发布了征地通告,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停止审批征地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为由,决定对刘先生的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近日,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责令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刘先生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993年,林先生写下一纸《断送地基合同》给刘先生,内容有:经家庭商量同意将166平方面积的地基永远送断给刘先生为业。2015年,韶关市曲江区政府发布《关于曲江新区及曲江大道征地拆迁的预通告》,决定对辖区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予以征收,要求自预通告发布之日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停止审批征地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内如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一律先行征收,待有关部门裁定土地权属后再按各方权属支付各项补偿。2016年底,刘先生以林先生为被申请人,向镇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要求确认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刘先生所有。同年,镇政府向刘先生作出《复函》,认为刘先生申请的土地确权宗地在发布的《关于曲江新区及曲江大道征地拆迁的预通告》范围内,由于该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停止审批征地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因此,镇政府对刘先生的土地确权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刘先生不服镇政府的复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其与林先生有争议的土地确权申请依法受理并做出裁决。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向镇政府申请处理的是与林先生产生的《断送地基合同》中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而不是申请审批非农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刘先生与林先生之间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属地乡级人民政府即该镇政府处理。因此,镇政府对刘先生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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