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法院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杨琼、谢祥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6-06  浏览次数:466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员工解聘后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近日,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下,失业员工拿回了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2010年李梅(化名)进入韶关某公司(下称公司)做工,双方确立劳动关系。2015年5月,李梅与公司另一名员工发生冲突,公司依照规定对李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梅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给其购买失业保险,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失业待遇保险损失。公司则认为李梅因违反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妥,李梅入职后不愿意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才导致其不能享受到失业待遇,后果应由其承担,为此李梅向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员工是否自愿不参缴社会保险不影响公司承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责任,最后裁决公司应一次性支付李梅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840元。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李梅向武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公司依法发出执行通知并及时联系被执行人,同时利用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得知其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立即采取扣划措施,将李梅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全额执行到位,有力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