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设备不付款 法官查控速交款

作者:朱琴、谢祥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9-18  浏览次数:353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营造良好的生意信誉氛围,重诺守信,才能使诚信社会有效运转。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一起拖欠货款的案件强制执行,成功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顺利执结该跨省案件。

2015年底,韶关某重工公司(下称重工公司)与尹忠(化名)签订合同,约定定做振动筛一台。该公司交付机器后,尹忠并未按时支付货款,公司多次催缴未果,遂将其诉至武江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尹忠应支付4万元的货款给重工公司。判决生效后尹忠仍未履行,重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尹忠系湖南人,并不在韶关当地生产生活,因此在本地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以往的办案模式,该案要委托尹忠所在地法院执行,但一系列程序走完,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导致执行效率不高。在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全国的总对总查控系统后,武江法院执行法官充分利用这一系统的优势,查询到尹忠在外省有3万元的存款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后3小时,尹忠主动现身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翌日,尹忠便将执行款支付给了重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