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理财”无钱还款?老赖逃避遭更大惩戒
近日,武江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调查,顺利执结一宗拖欠21年货款的执行案件,老赖也因拿钱“理财”逃避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被强制执行遭更大损失。
周某与谢某原是生意合作伙伴,谢某在2002年向周某供应钢筋等货物,但周某一直拖欠谢某2万元的货款未还。谢某经催收未果,无奈之下,在2023年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偿还全部货款,武江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但因周某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谢某遂向武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武江法院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周某履行判决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通过执行信息化手段,对被执行人周某名下金融、银行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调查掌握到周某名下购买的保险现金价值达二十余万元的情况。但周某在向武江法院申报财产时,却声称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希望法院同意其分期履行的还款计划,然而,在之后的数月间仅向申请执行人谢某偿还货款1000元。
鉴于周某有履行能力而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的意图明显,武江法院依法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解除了周某与保险公司的部分保险合同,提取与谢某申请执行货款相匹配的保险现金价值。随后,武江法院传唤周某到庭,向其释明已对其保险理财产品进行划扣的情况,严肃对周某投资保险理财产品拖延履行判决的行为进行训诫,周某当庭承认错误,并对一直拖欠谢某货款一事表示歉意。
【法官说法】近年来,法院执行信息化手段日益进步、愈发全面,对被执行人购买保险、证券等理财产品的调查核实已进入常态化工作机制。被执行人企图通过购买理财产品逃避执行已成往日泡影,相反,此类做法还可能面临因保险、证券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带来的预期外损失,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在此告诫债务人,人无信不立,及时履行法律义务,任何逃避执行的做法都将受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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